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11.11
【字 号】淄政办字〔2021〕85号
【施行日期】2021.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字〔2021〕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淄博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
 
淄博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加快城市发展步伐,推动城市空间再拓展、板块功能再优化、发展能级再提升,不断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增强人民众幸福感和满意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更新,是指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提升的活动。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完善、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生态环境修复、重点片区开发、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情形。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规划引领、设计先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以人
为本,传承文化、保护生态”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推进全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六条  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作为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工作领导机制,做好本辖区城市更新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统筹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宣传,引导镇(街道)、社区、村(居)等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城市更新。
  第八条  各区县政府可以作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也可通过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九条  各区县要建立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制度,收集辖区内的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公建、市政设施等现状基础数据,不断充实完善城市更新数据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指导,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制度落实。
  第十条  各区县政府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城市更新规划,明确划分更新片区范围,并根据城市更新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更新片区实施方案,明确片区发展目标、产业定位、更新方式、经济指标、实施计划等内容。
  城市更新片区实施方案应征求利益相关人、社会公众、意向实施主体等意见建议并组织专家论证,编制成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淄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区县政府要以城市更新规划为基础,统筹各方意见,每年10月底前拟定本辖区下一年度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实施项目和储备项目)、实施主体、更新方式、投资总额、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等主要内容,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印发实施。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年度计划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统一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方式、供地方式、投融资模式、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或规划调整)方案、建设运营方案等。
  第十四条  对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的项目所涉审批事项,各级相关部门要开辟绿通道,优化审批流程,实行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定期对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市直部门单位、区县政府进行督导、考核。对未能按照时序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城市更新项目及所在区县政府进行重点督导,对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