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12.10
【字 号】淄政办字〔2019〕95号
【施行日期】2019.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9〕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淄政发〔2011〕65号)有关规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调整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9日。
  三、本标准施行前已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告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按照原标准执行。
  附件: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