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2.29
∙【字 号】淄政办发[2012]9号
∙【施行日期】201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淄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和《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每年推荐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三级资质(含)以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四条 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评估机构可持房屋征收部门介绍函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评估机构评估测算新建商品房价格,如需向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询销售价格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提供。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一并评估。
第六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章 评估机构选定
第七条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公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方案,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征收项目需要,就项目概况、评估范围、承担房屋征收评估的评估机构数量、评估期限等向纳入名单的评估机构发出报名通知,在报名并出具评估承诺书的评估机构中推荐2至5家作为候选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
(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就候选评估机构的资格、信誉、评估人员等情况进行公示,告知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期限。候选评估机构应委派1至2名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介绍。
(三)承担房屋征收评估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从候选评估机构中协商选择。超过50%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四)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集中投票,并将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依据计票结果,得票最多的评估机构当选。得票较多的评估机构出现两家以上票数相同的,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公开抽签或摇号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五)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占被征收人总人数比例低于30%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抽签、摇号等形式在候选评估机构中随机选定评估机构。
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代表进行监督。
第八条 承担房屋征收评估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征收评估机构支付评估费用,并从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
第三章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委托的征收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十一条 征收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或者被征收人拒绝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到场见证,并在分户评估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征收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区域该类房屋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各类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两种及以上评估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只能选用一种评估方法的,需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理由。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已形成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同时选用两种及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环境、设施配套、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评估对象价值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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