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太河水库水利工程含税供水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5.08
【字 号】淄价字[2008]87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太河水库水利工程含税供水价格的通知
(二00八年五月八日 淄价字〔2008〕87号)
市水利与渔业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和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水利工程含税供水价格计算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将太河水库水利工程含税供水价格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含税供水价格
  太河水库供淄川区一干渠工业及其他用水0.85元/立方米(无税价格0.80元/立方米),供居民生活用水仍执行0.34元/立方米价格不变;供张店沣太供水有限公司用水0.90元/立方米(无税价格0.85元/立方米)。
  二、以上含税供水价格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我局《关于调整太河水库管理局向一干渠供水价格的通知》(淄价字〔2007〕37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