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7.24
【字 号】淄人社发[2012]77号
【施行日期】201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淄人社发[2012]77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各科、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现将《淄博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伤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工伤认定是做好工伤救治和经济赔偿的前提,也是整个工伤保险工作的基础。规范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对于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规程》,开展工伤认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开展工伤认定的工作能力。同时,要积极向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开展工伤认定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让职工和用人单位更好地了解各自的权利、义务,推进工伤认定工作的规范化。
  二、加强工伤保险机构队伍和工作机制建设。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工作队伍建设,
配备与工伤认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程》和认定标准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案件的调查要认真细致,不断提高工伤认定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要严格执行工伤认定案件的初审、复审、审核等多级审批制度,对重大事故、复杂、疑难案件要实行评议制度。
  三、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的研究。各单位在《规程》实施过程中,要结合本单位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探讨解决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局。要定期对工伤认定工作进行整理和分析,特别是对复杂、疑难案件的调查研究,不断进行总结交流。市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伤认定工作研讨会,研讨工伤认定复杂、疑难案例,总结交流工伤认定工作经验。
  四、严格落实工伤认定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要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要明确各级工伤认定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制度规定。要严肃查处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市局将加强对全市工伤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督导。
  附:《淄博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淄博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和《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鲁劳社[2006]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工伤认定工作适用本工作规程。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工伤认定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工伤认定工作实行全市统一管理。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单位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央和省、市属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区县属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由单位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工伤认定。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设立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送达相关文书,并提供工伤认定业务咨询服务等。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接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及接待工伤认定咨询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工伤认定相关事项,主要包括:
  (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超过申请时限提出工伤申请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后果;
  (二)工伤认定工作程序;
  (三)工伤认定当事人举证的注意事项;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八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或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属职业病的需提供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家庭详细地址、等);
  (六)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报告表(个人提报不必提供);
  (七)《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48小时内快报(个人提报不必提供);
  (八)用人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提报不必提供);
  (九)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个人提报不必提供);
  (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