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8.06.28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桓台县建管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
  现将《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22日
 
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诚信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依据建筑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市场行为信息,对企业作出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及时的原则,实行标准统一、信息共享、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评价方式。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建筑管理、质量安全、墙改节能等相关机构按照职责做好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工作。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桓台县建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工作和所属企业良好信用信息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构成。
  第六条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第七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依法承揽的建设工程以及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受到各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或表彰,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设工程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管理要求,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或受到行政处罚,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及获奖证书;
  (二)企业依法承接的施工业绩信息;
  (三)已生效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不良行为认定通知书等文书或经相关专业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条 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奖项记分表》格式,自行申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桓台县建筑管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信息进行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网上公示3天,无异议后转入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在市内、外依法承揽建设工程的施工业绩信息,由企业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按照《良好信用信息业绩记分表》格式,自行申报,经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桓台县建筑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转入信用评价系统;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业绩信息应从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查证或提供其它形式查证资料。
  第十二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对年度外出施工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进行信用加分。出省施工按实际承接施工合同额的1.5倍系数计算,出国施工按实际承接施工合同额的2倍系数计算。
  第十三条 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桓台县建筑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按照《不良信用信息记分表》格式将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系统。
  第十四条 未报送和未公布的良好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不良信用信息实行告知制度,由信用评价具体实施单位通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将相关不良信用信息发送至企业端。
  第十五条 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辩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查证属实的,予以修正。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实行有效期制度,信用信息有效期届满后转入信用评价系统长期保存。市级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省级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为2年,国家级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为3年,施工业绩信息有效期为2年,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限为1年。外地进淄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系指在本市建筑市场发生的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的计分起始时间。奖项类良好信用信息计分起始时间从公示完成后次日开始计分,施工业绩计分起始时间从施工业绩审核通过的次日开始计分;不良信用信息计分起始时间从不良信息审核通过的次日开始计分。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做到信用信息随时采集报送,反映企业的即时信用状况。
  第四章 信用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信用评价实行年度评价和实时评价二种方式。
  (一)年度评价,是指信用评价系统以每年3月31日为年度评价截止日,对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加减计算评价得分,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得分值和所发生的不良信用信息严重程度评出企业年度信用等级。
  (二)实时评价,是指信用评价系统每天对企业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加减,计算出企业评价得分。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天在网站上公布企业的实时评价得分和排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