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丽水市委关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丽水市委关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丽委[200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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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的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的意见》(浙委[2004]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扎实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三化”建设
1、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推动人民政协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加强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从提高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人民政协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把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同积极支持人民政协依照宪法和政协章程履行职能结合起来,以是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作用,作为检验各级党委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
2、推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做好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保证。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必须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政协章程为依据,有组织有计划地把政治协商引向深入,切实有效地开展民主监督,进一步拓展参政议政的领域。坚持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规范程序为抓手,减少随意性,克服盲目性,努力形成有章可循、行为规范、操作有序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质量和水平,不断开创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新局面。
二、把政治协商进一步纳入决策程序
3、政治协商是对本地区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政治协商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也是党和政府广集民智、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协的政
治协商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把决策前的民主协商作为重要民主程序,以集思广益、增进理解、扩大共识,使党和政府的决策成为最大多数人的自觉行动。
4、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1)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大政方针的重要部署,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决策。(2)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3)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4)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修订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5)社会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和关系人民众生活及切身利益的教育、卫生、就业、劳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6)党委提出的有关本级领导人选和换届时各套班子人选。(7)行政区划的变动。(8)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9)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
5、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1)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2)根据需要召开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3)参加党委召开的政协、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主要负责人协商座谈会。
6、政治协商的有关程序:(1)每年年初,政协党组要根据党委、政府的年度工作要点,按照规定的
协商内容,主动向党委提出重要协商议题的安排建议。党委要重视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并由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办公室会同政协办公室就政治协商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确定协商议题,制订工作计划。(2)按照工作计划,政协主席会议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政协要及时组织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政协参加单位,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协商准备。根据需要,市政协也可以委托县(市、区)政协组织调查研究,提供协商材料,参加协商会议。(3)党委方面的协商议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提交;人大方面的协商议题,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提交;政府方面的协商议题,由政府办公室负责提交。政协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可建议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将问题提交政协协商,并请有关负责人就提交协商的问题作出说明。(4)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之后,提交协商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15天送交政协,政协办公室一般应提前10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临时提交协商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5天送
交政协,政协办公室一般应提前3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5)提交协商议题的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分管领导以及与协商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应参加政协的协商会议,并就提交协商的议题作出说明,认真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对政协在协商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将采纳情况及时向政协作必要的反馈。
三、切实加强民主监督工作
7、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政协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和提高民主监督的组织化程度,认真听取来自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政协的监督,积极推进工作作风的改进和各项工作的落实。
8、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1)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执行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3)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4)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贯彻执行情况。(5)重点工程建设的实施情况。(6)政协建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7)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问题。
9、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1)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案。(2)政协开展的课题调研及民主评议。(3)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或有关报告。(4)委员视察、政协提案、委员举报、政情交流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5)政协办公室编报的社情民意和重要情况专报。(6)参加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7)受聘担任党政部门特约检察员、监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和行风监督员等各类监督员的政协委员,参加有关调查、检查和评议活动。(8)不断探索民主监督新形式,促进民主监督与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纪律监督相结合,努力形成民主监督的长效机制。
10、民主监督的有关程序:(1)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或有关报告,均由政协办公室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有关方面或部门应积极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尽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2)政协各参加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提案应按照提案工作相关规定办理。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点提案,报送党政领导研究处理,并由政协主席和副主席分别负责督办,政府领导每年要向政协主席会议通报一次重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3)为行使民
主监督职能,政协委员可直接向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举报,也可通过政协举报。有关机关对委员的举报应认真研究处理,及时答复,并做好保密工作。
11、建立民主监督交办事项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该办不办的,政协可要求承办单位说明情况;对该办未办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要追究有关承办单位的责任。切实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民主监督的权利,鼓励政协委员负责任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不公正对待时,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有责任予以保护;对抵制和阻挠民主监督甚至打击报复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四、重视发挥政协参政议政的作用
12、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参政议政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
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和指导政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选择人民众关心、党委政府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要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言献策。
13、切实为政协在知情知政的基础上更好地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环境。完善列席党委、人大、政府会议的制度,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政协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按规定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政协有关副主席应邀参加党委常委(扩大)会议、人大常委会议以及其他有关重要会议,视情邀请政协有关副主席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政协正副秘书长和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并应邀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完善党政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及民主党派的对口联系制度,规范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同党政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各县(市、区)政协密切合作,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在参政议政中发挥好作用。
14、认真落实政协参政议政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案,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落实办理部门,重视办理实效;除将办理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外,应由有关领导在政协同一层次的会议上通报办理情况。加大政协提案办理的督查力度,有关部
门要及时予以答复,并努力提高
问题的解决率和建议的落实率,政府领导每年要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一次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对政协报送的调研报告、反映的社情民意,党政领导要及时阅批,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采纳,并采取适当形式及时予以反馈,党委、政府办公室要负责督办落实。
五、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15、各级党委要把政协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每届党委任期内至少要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要专题听取一次政协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政协召开常委会议时,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议题内容安排领导参加。政协全会期间,党政领导都应参加委员小组讨论,面对面地与委员交流。党委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政协工作,党委、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联系政协工作,要把政协统战工作业绩列入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述职的内容。
调查研究制度16、加强对人民政协理论的学习研究和政协工作的宣传。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政协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领导干部培训班都要将人民政协理论纳入干部培训教学计划,每位党政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有关培训。宣传部门要重视对人民政协的宣传工作,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及时报道,并要支持政协开辟必要的专栏、专题开展宣传活动,不断扩大人民政协的社会
影响。
17、充分发挥政协党组的作用。党委要善于通过政协党组实施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对事关人民政协事业的重要问题,应事先征求政协党组的意见。党委可视情委托政协党组召开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座谈会,通报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意见和建议。政协党组要认真履行党委赋予的职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委的决定、决议在政协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并及时主动向党委汇报工作。政协委员中的中共党员和政协机关中的中共党员,受党组织委派从事人民政协工作,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努力成为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18、加强政协委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把政协委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摆在首位,政协党组要根据党委的部署,有计划地组织委员认真抓好学习,努力提高政协委员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水平;要鼓励和推动政协委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众,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为政协委员
知情出力、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政协要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情况、熟悉政策、扩大视野、把握全局;委员所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活动,使委员能及时阅读相关文件资料,邀请委员参加本单位的有关会议(企业召开职代会时应邀请不是职工代表的本单位政协
委员列席),经常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规范政协委员人选的产生程序,委员人选的推荐和调整,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党委组织部门与统战部门要加强与政协党组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征求政协党组的意见,共同把好委员质量关。加强政协委员的日常管理,政协党组对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要定期向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及委员所在单位通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委员,可根据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政协党组提出调整意见。司法机关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应事先向政协党组通报。
19、加强政协组织建设。加强政协领导班子建设,优化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保持合理的党内外比例。加强政协专门委员会建设,县(市、区)政协设置专门委员会的综合办事机构,以切实保证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协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各级政协的工作机构名称应相对统一。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政协组织的干部队伍建设,把政协机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进一步纳入党政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同时加大政协机关与党政机关及其他部门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
20、逐步改善政协的工作条件。切实保证政协的经常性经费和其他必要的活动经费。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改善政协的办公用房、工作用车、干部培训等条件,加强政协信息化建设,为政协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21、全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执行本实施意见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贯彻落实的有关情况,市委每两年进行一次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