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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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刘鸿丁,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胜,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宁宁,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建华,*,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杞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诉被告李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杞县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宁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建华归还原告透支本金28943.77元,以后利息、违约金按照约定结息方式继续记付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1月25日,被告李建华申请领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种为公务卡的信用卡,并阅读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并同意遵守该合约。依被告的申请,原告核准并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83********的信用卡,被告激活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
李建华缺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5日,被告李建华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务信用卡一张,并阅读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原告经审核后为被告发放信用卡一张,该信用卡卡号为6283********,被告持卡后多次透支消费,截至2022年7月1日,被告下欠透支总欠款28943.77元。上述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
归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综合管理平台账户信息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杞县支行与被告签订信用卡申请表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遵照履行。原告为被告发放信用卡后,被告持卡透支,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将透支金额偿还原告,但被告下欠透支总欠款28,943.7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8,943.77元及利息、违约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应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金额本金28,943.77元及利息、违约金费用,利息、违约金费用等按约定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建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透支本金28,943.77元及利息、费用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80元,由被告李建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侯传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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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焦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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