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3.08.13
∙【字 号】京社保发[2013]36号
∙【施行日期】2013.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收养
正文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增扩与自选基本养老金代发银行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3〕36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方便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自2013年9月起,我市将增扩基本养老金代发银行(以下简称:代发银行),个人可自选代发银行就近领取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发银行除原有的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4家外,再增扩北京农商银行、北京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等10家银行。
二、代发银行由原“单位指定”改为“个人自选”。长期居住本市的离退休人员和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以下简称“领取待遇人员”)可在上述14家代发银行中自由选择;长期居住外埠的领取待遇人员可在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等11家代发银行中自由选择。
三、各代发银行提供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介质种类为三种:
(一) 银行卡(借记卡);
(二) 活期存折(结算账户);
(三) 活期存折(结算账户)配银行卡(借记卡)(以下简称“卡折合一”)。
各代发银行核发银行卡(借记卡)或活期存折(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卡(折)”)的类别信息见附件。
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为2013年8月及以前批准离退休的领取待遇人员所核发的银行卡(折)符合上述要求,仍可继续正常使用。
四、领取待遇人员可本着“自愿、就近”的原则,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长期居住地的代发银行办理新开立银行卡(折)手续。
五、为确保基本养老金及时准确地发放到本人的银行卡(折)中,新开立的银行卡(折)信息将与代发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核对,具体业务流程为:
(一)领取待遇人员应及时将银行卡(折)复印件(银行卡需复印卡的正反面、活期存折需复印存折的封面和有姓名及账号信息的一面)提交给所在单位,其中,职工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个月前提交。
为便于核实与确认银行卡(折)账户信息,领取待遇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供手机号码信息。
(二)所在单位负责采集领取待遇人员银行账户和手机号码信息。应于每月19日(含本日,下同)前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软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v/csibiz/)将银行卡(折)、手机号码信息报送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或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20日及以后报送的银行账户信息进入下月核对。
(三)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于每月10日和20日(遇公休日、节假日提前,下同)将银行卡(折)信息提供给各代发银行进行核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激活 (四)各代发银行于每月13日和23日前将银行卡(折)信息核对结果反馈给市社保中心。
(五)每月16日和26日后,所在单位可到参保地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前台查询或下卸银行卡(折)信息核对结果,并应及时将核对结果告知领取待遇人员。
市社保中心将积极拓宽获取银行卡(折)信息核对结果的渠道,通过短信、网上服务平台、声讯电话等方式为领取待遇人员和其所在单位提供信息查询。
(六)对信息核对不成功的,领取待遇人员所在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分别处理或办理:
1.属于个人信息或银行卡(折)信息采集录入有误的,应与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或留存的银行卡(折)复印件进行核对,及时修改后再次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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