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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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龙区昆仑大道绿地商务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激活法定代表人:肖勇,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卢瑶,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志勇,*,198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与张志勇信用卡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为由,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2582.13元,执行费38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2年4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2、2022年4月至今,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案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志勇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因数额较小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同意暂不扣划,期限自2022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5日。
(2)、被执行人张志勇名下无车辆、房产信息。
3、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案执行人员到徐州市××××室查被执行人,未到被执行人。
4、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22年8月12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根据实际情况,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司 磊
审判员 毛海威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