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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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营业场所霸州市金康道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刘勇,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霸州市,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张伟,*,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霸州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诉被告张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邱无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张伟在我行申请信用卡,信用卡卡号6228********,账户额度6000元。信用卡审批后,被告激活使用。被告在使用过程中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1年12月30日为止共欠我行借款本金5653.28元,利息450.71元,费用1066.94元,本息合计7170.93元,经我行多次催要均未果。故起诉来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伟一次性偿还截止于2021年12月30日的信用卡本金5653.28元、利息450.71元、费用1066.94元,本息合计7170.93元,及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罚息;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一份。证明被告张伟于2012年6月11日向原告申请信用卡,被告张伟知晓信用卡逾期利息、取现费用、滞纳金等费用及利息的收费标准,并承诺履行相关条款。
2、被告张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张伟身份信息。
3、被告张伟卡号为6228********的信用卡账户的历史账单交易明细一份(2015年7月29日-2020年1月16日)。证明该张信用卡的消费、取现、还款情况。
4、信用卡欠款截图1份。证明截止到2021年12月30日,被告张伟卡号为6228********的信用卡已拖欠本金5653.28元、利息450.71元、费用1066.94元,本息合计7170.93元。
被告未答辩、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伟于2012年6月11日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同时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了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并承诺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信用卡《领用合约》重要提示3.主要息费计算:(1)利息我行为持卡人提供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或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2)年费年费以账户扣收方式收取,续卡不享受首年免年费优惠。(3)滞纳金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我行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10元)支付滞纳金。相关息费计收规定详见领用合约第三条。4.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不得将卡片出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和行为,不得对外泄露卡片相关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本人负责。原告经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卡号为6228********。截至2021年12月30日,该卡已拖欠本金5653.28元、利息450.71元、费用1066.94元,本息合计7170.93元。
本院认为,被告张伟在原告处申领信用卡,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了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同时承诺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原告经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28********的信用卡,被告应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在该卡激活使用后及时按约偿还相关款项。截至2021年12月30日,该卡已拖欠本金5653.28元、利息450.71元、费用1066.9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卡号为6228********的信用卡透支本金5653.28元,及至2021年12月30日的利息450.71元、费用1066.94元,上述合计7170.93元,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费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激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95元,合计120元,由被告张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无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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