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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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西108号。
负责人:王仕明,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蓉,该行员工。
被告:陈勇,*,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陈勇(以下简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法院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信用卡借款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6999.8元,利息(含罚息)2345.66元,合计9345.4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6999.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息标准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1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7000元的信用卡,卡号为6259********。被告领用信用卡后开始刷卡交易,至2022年6月20日,被告共欠款9345.4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1日,被告向原告申请领用信用卡一张,并填写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申请表后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原告审核通过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59********的信用卡。被告激活信用卡后开始使用,后该信用卡开始逾期,至2022年6月20日,被告信用卡在原告系统内显示欠款本金6999.8元,利息(含罚息)2345.66元,共计9345.46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风控系统电脑截图、信用卡交易流水、账户备注导出明细(催收记录表)、信用卡客户欠款明细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承诺遵守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原告按约发放了信用卡,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合约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被告作为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应当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还款,已构成违约,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信用卡借款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对尚欠的信用卡本金6999.8元,被告应予归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至2022年6月20日止的利息2345.66元并以本金6999.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2年6月21日起支付利息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与被告陈勇之间的信用卡借款合同关系;
二、被告陈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信用卡本金6999.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20日为2345.66元,后续利息以本金6999.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2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科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激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