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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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46号A区大楼第一层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丁晓冬,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艺轩,*。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骥,*。
被告:谢文彬,*,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谢文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
讼代理人陈艺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文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1291元、利息580.86元、费用(违约金和分期手续费)3862.23元,共计15734.09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2月28日),并从2021年12月29日起按合约的约定计算到还清全部款项止计付利息、费用(违约金和分期手续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原告申请办理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59********,信用额度为12000元。根据被告交易明细表为据,被告从2020年8月18日开始逾期,截止到2021年12月28日,已逾期497天。被告未能偿还欠款本金11291元、利息580.86元、费用(违约金、分期手续费)3862.23元,共计15734.09元。
谢文彬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5日,谢文彬向邮储银行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申请办理信用卡,并申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记载(摘要):(1)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乙方
(即谢文彬)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从交易入账日至甲方(即邮储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甲方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如果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2)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等其它有关费用。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其他相关费用,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直接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3)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4)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行为。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乙方承担。此后,邮储银行向谢文彬发放了卡号为6259********的信用卡。谢文彬经激活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谢文彬在使用该信用卡期间未依约还款,从2020年8月18日开始逾期还款,截至2021年12月28日尚欠本金11291元、利息580.86元、费用(违约金、分期手续费)3862.23元,共计15734.09元。
本院认为,邮储银行与谢文彬之间信用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谢文彬向邮储银行申办信用
卡,并接受原告提供的金融服务,其负有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义务。谢文彬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透支,且未及时补足透支款,其行为已违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谢文彬应偿还邮储银行尚欠本金11291元、利息580.86元、费用(违约金、分期手续费)3862.23元,共计15734.09元,并从2021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继续计付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若上述邮储银行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之和超过年利率24%,则应按年利率24%计付,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谢文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到庭参加诉讼。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激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文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尚欠本金11291元、利息580.86元、费用(违约金、分期手续费)3862.23元,共计15734.09元,并支付从2021年12月2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收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但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之和最高不应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3元,减半收取计96.65元,由被告谢文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东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家燕
书 记 员 刘巧玲
附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