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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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王海青,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蓉、系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激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德、系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宦卓措,公民身份号码:XXX,*、藏族,1988年4月1日出生,户籍住址:青海省兴海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行与被告宦卓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城中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宦卓措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城中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21年12月20日卡号为×××及其附属信用卡项下款项:借款本金5300元、利息611.47元、费用2259.54元,合计8171.01元;2021年12月20日之后的利息及费用按原、被告签订的《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21年12月25日卡号为×××及其附属信用卡项下款项:借款本金33331.11元、利息2505.2元、费用7814.19元、违约金2159.66元,合计45810.16元;2021年12月25日之后的利息及费用按原、被告签订的《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项下债权而支出的一审律师代理费1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项下债权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000元)。原告邮储银行城中支行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因被告宦卓措于2022年4月4日已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1000元、公告费和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0
月22日、2019年1月10日,被告分别向原告邮储银行城中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申请信用卡种类为一张普卡、一张金卡。依被告宦卓措的申请,原告核准并分别向被告宦卓措发放了卡号为×××、×××的信用卡及附属卡,被告激活信用卡后多次使用进行消费。截至2021年12月20日、2021年12月25日,被告两张信用卡分别透支款本金5300元、利息611.47元、费用2259.54元,透支款本金33331.11元、利息2505.2元、费用7814.19元、违约金2159.66元。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欠款构成违约,其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宦卓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邮储银行城中支行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领用合约复印件各两份,证明原、被告分别于2018年10月22日、2019年1月10日签订了两张信用卡申请表,同时约定了信用卡使用、还款、申领、收费标准等内容。
证据二、职工公积金账户信息截图一份,证明原告发放信用卡时尽到了谨慎审查义务。
证据三、账户交易明细、原始流水、本金利息费用整理表一份,证明被告激活信用卡后使用的消费记录信息。
证据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催收业务系统截图一份,证明被告未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费用等信息。
证据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催收业务系统截图一份,证明被告已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事实。
证据六、律师费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数额。
证据七、公告费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已支出公告费500元,判决后需继续公告。
被告宦卓措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的反驳证据。
原告邮储银行城中支行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邮储银行城中支行依被告宦卓措的申请,经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被告宦
卓措激活信用卡进行消费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因被告宦卓措逾期还款,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宦卓措偿还了信用卡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为实现债权已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元、公告费5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2日被告宦卓措向原告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申请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信用卡种类为普卡;2019年1月10日,被告宦卓措再向原告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申请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信用卡种类为金卡。在两份申请表中,被告宦卓措均填写了个人基本信息等内容,并在该申请表中申明及签名栏内写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后被告在两份申请表中均签名确认。原告核准并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依据2018年10月22日的申请)、×××(依据2019年1月10日的申请)的信用卡,同时附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原告邮储银行城中支行(甲方)与被告宦卓措(乙方)之间的两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均约定:乙方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从交易入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甲方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乙
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的利息。如果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0.035%-0.05%(参考年利率约12.775%至18.25%),按月计收复利。若甲方无特别通知,适用于乙方的日利率标准默认为万分之五。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或转账的,乙方须自交易入账日起按甲方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对于取款和转出转账交易,乙方应该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取款交易还要遵守银行监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境内、外每日最高累计取现的规定。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违约金等其他有关费用,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其他相关费用,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直接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须在账单上指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之前缴纳年费及各项费用。乙方签署本合约即表明接受全部收费项目和条件,须按甲方确定的费率和利率支付因持有和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利息、年费、挂失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乙方应在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欠款。还款的顺序依次为上期欠
款和本期欠款。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预借现金(含透支转款)交易本金、消费透支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要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它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乙方的欠款。甲方因催要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应由乙方承担。领用合约还就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后被告激活申领的信用卡并多次使用信用卡消费,截至2021年12月20日,被告信用卡卡号为×××透支本金5300元、利息611.47元、费用2259.54元,共计8171.01元;截至2021年12月25日,被告信用卡卡号为×××透支本金33331.11元、利息2047.96元、费用7814.19元、违约金2159.66元,共计45352.92。原告邮储银行城中支行起诉后,被告宦卓措于2022年4月4日偿还以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费用及卡号为×××的违约金,未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公告费及本案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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