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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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区支行,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建元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李子云,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燚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虾。
被告:王南平,*,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龙文支行)与被告王南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龙文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燚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南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储银行龙文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33959.08元、利息3307.37元、费用9362.09元(违约金7459.25元+分期手续费1902.84元),共计46628.54元及从2021年11月3日起按合约的约定到还清全部款项止计付利息、费用;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公告费等)。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9月7日向原告申请办理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59********,信用额度为人民币40000元,根据被告交易表为据,截止到2021年11月3日,已逾期762天,被告未能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33959.08元、利息3307.37元、费用9362.09元(违约金7459.25元+分期手续费1902.84元),共计46628.54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
王南平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7日,王南平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九龙支行(以下简称邮储
银行九龙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填写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申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记载(摘要):(1)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乙方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从交易入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甲方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如果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为0.035%-0.05%,按月计收复利;(2)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违约金等其它有关费用。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其他相关费用,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直接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3)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4)还款的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在同期欠款中,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未逾期以及逾期1-90天的,按照利息、费用、预借现金交易本金、消费透支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预借现金交易本金、消费透支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本期各种费用和
利息+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本期预借现金余额+分期分摊本金+(本期消费余额+上期未计入最低还款额且未还的消费余额)×10%;(5)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乙方承担。邮储银行龙文支行经审核后向王南平发放了信用卡卡号为6259********,信用额度为人民币40000元。王南平激活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并于2019年10月2日起开始逾期。截止到2021年11月2日,王南平未能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33959.08元、利息3307.37元、分期手续费1902.84元、违约金7459.25元。
另查明,2020年12月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九龙支行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区支行。
本院认为,邮储银行九龙支行与王南平之间信用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王南平向邮储银行九龙支行申办信用卡,并接受原告提供的金融服务,其负有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义务。王南平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透支,且未及时补足透支款,其行为已违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又因邮储银行九龙支行已变更,故邮储银行龙文支行有权要求王南平偿
还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手续费及违约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利息、手续费及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王南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南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3959.08元,并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继续计付利息、手续费及违约金,但利息、手续费及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5.7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王南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文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博彦
书 记 员 李倩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激活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