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代理与药品经销辨析
药品代理与药品经销是现代药品流通制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本文从对药品代理制和药品经销制的定义入手,分析了代理制度和经销制度在合同关系的连续性与长期性、销售区域的固定性、交易量的限制,以及对不正当竞争的限制上的相似之处,厘清二者在合同主体的法律关系、利润获取等方面的本质不同,为理顺现代药品流通制度提供一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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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药品代理销售模式在我国快速发展,逐步成为医药市场的主流销售模式。有一定实力的医药生产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规模化、现代化的营销体系,拥有自己的销售网络和营销队伍。而中小型生产企业目前主要依靠药品代理商进行市场营销。药品代理制在我国现代药品流通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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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药品流通制度中除了代理制,还存在药品经销制。其中的两个核心概念“代理”和“经销”确实具有相似之处,但是,二者本质含义不同。很多文章将二者混淆,有必要对药品代理和经销进行深入探讨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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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药品代理与药品经销的界定
药品代理是由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合同或契约的形式,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在一定区域内实行垄断或独家经营,销售药品或完成其他经营行为的一种组织形式,其中受委托方被称为代理商,获得代理权。为维护代理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依《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药品经销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与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合同或契约的形式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的商品的一种组织形式,其中受委托方被称为经销商。一般在特定区域,经销商的数量是唯一的,称为独家经销商,获得独家经销权。
2 药品代理与药品经销的区别
安全工作总结范文2.1 法律关系本质不同
在药品代理制中,药品生产企业与代理商是代理关系。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
张娜拉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代理权是能够使得代理人进行代理,并使其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不仅代理人的地位取决于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也取决于代理权。代理权是指被代理人或委托人授予代理商以“销售商品的代理权”,代理商在销售代理权限内代理商代理委托人搜集订单、销售以及办理销售有关事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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