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尊敬的各位老师:
    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部跟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下面,李蕴几个例子来跟大家一起说一说
案例一:2000年12月28日下午,安徽省淮南市新庄孜矿第三小学六(4)班的9个同学被班主任李蕴英逼着轮流站在讲台前,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用小刀刮自己的脸,同学边刮李蕴英还边说:“你的脸皮怎么这么厚啊,刮了这么久还没有刮出血。”9个同学,轮流站在讲台前,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用小刀刮自己的脸,一直刮到出血为止。这起事件的起因极其简单,就是头一天,也就是12月27日,在学校会议室举行了一次演讲会,当时六(4)班的这9个同学堵在门口看热闹,还有的同学在外面敲打窗户,这些都被班主任李蕴英看到,当时她就非常生气,觉得自己对这个班抓得很紧,而这些同学却要给她丢面子,于是就发生了刚才的一幕。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在本案中,班主任李蕴英竟然仅仅是因为感到自己的学生给自己丢了面子,就极无人道地命令自己班上的学生拿小刀刮脸,甚至说出 “
你的脸皮怎么这么厚啊,刮了这么久还没有刮出血”这样的话,要9个学生将脸刮到出血为止。这反映出她冷酷无情,没有怜悯心,同时,也表明了她是一个十足的法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屡教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这些法律规定,都是对未成年人给予的特殊保护,李蕴英对这些可能一无所知。
案例二:小军的父母离婚后,8岁的小军随改嫁的母亲来到了继父家一起生活。继父的脾气极为暴躁,对不是自己亲生的小军非打即骂,并且经常不给饭给小军吃,对小军进行饿肚子的惩罚。一天,小军实在饿的不行了,就到厨房里偷偷拿了一个馒头,继父发现后,就用绳子将小军捆住,并且对小军不断地拳打脚踢,一直打到小军晕过去才停手。
这也是常见的现象,已经触犯了我国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小军的继父虐待小军的行为不但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规定,同时已经触犯了刑法,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上面案例中,我们提到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通信自由权、受教育权等,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除法律规定,只能由成年公民才能享有的某些权利外,未成年人享有与成年公民一样的各种权利,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受教育权、个人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社会经济权、司法保护权等。未成年人的这些权利是由《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义务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明文规定的,任何妨碍未成年人实现上述种种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行为。未成年人最常见不享有的权利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因为未成年人的思想觉悟和认知水平还达不到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要求。
二、不要把未成年人当成年人看
由于未成年人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没有达到与成年人同等成熟的程度,具有思想单
纯,易冲动,对事物的接受能力以及判断是非能力较弱,自我保护能力不强的特点,容易受外界不良事物和风气的影响和毒害,并直接影响自身的健康成长。因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该给予特殊保护,也就是“不要把未成年人当成年人看”。下面,我再举几个例子来跟大家一起探讨这个问题。
案例一:小明马上就要过12岁生日了,这天课间,他和周围同学七嘴八舌地商量起来要到哪去庆祝生日,小清说:“不如我们到XX歌舞厅去过生日怎么样,听我叔叔说那里可好玩了,又有卡拉OK唱,又可以跳舞,多好!”大家听了都一致响应。同学们,你们认为他们可以到歌舞厅去庆祝生日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厅,是供成年人交谊和娱乐的地方,不适合未成年人。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还有录象放映室、电子游戏机室,这些场所是黄赌毒的主要据点,是社会管理的重点场所。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还不健全,辨别是非的能力还不强,
到这些地方会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会使青少年染上不良习气。比如服用(一种),绝大多数就发生在DISCO歌舞厅。因此,国家法律明文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场所。同时要求,这些场所要有明显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牌标志。现在大家知道,作为未成年人,是不能进入歌舞厅的,当然不能去歌舞厅开生日PARTY。
案例二:小朋和小列是某小学五年级的同班同学。上个月的一个周末他们相约前往科技馆参观。在科技馆入口处,工作人员要他们2人购买全票后才可以进入。小朋和小列不明白,就问工作人员:为什么以前来科技馆都只要购买半票,而今天却要购买全票呢?工作人员回答说因为目前参观科技馆的人数不多,如果再对中小学生优惠,科技馆就可能赔钱了。
我们认为科技馆的做法是错误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因此,科技馆必须向小朋和小列提供优惠。国家鼓励未成年人积极参加各种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案例三:小风是个12岁的小学六年级学生,他很想拥有一台电脑来上网、学习电脑知识。春节过后,他将过年大人给的利是钱(总共5000元)集中在一起,在一个周末,自己就到
商场买回了一台电脑。他的父母知道后,认为孩子太小,不知道买什么电脑比较好,就把电脑带回商场想退货。商场认为是小风自愿合法购买的电脑,电脑又没有出现可退货的故障,不能退货。小风的父母就投诉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消协的负责人员听完了他们的陈诉后,表示支持小风父母的观点。同学们,你们知道消协为什么支持小风父母要退货吗?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即他们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不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当他们需要进行民事活动时,要由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进行,否则,便没有法律效力。10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接受赠予、荣誉权、发明权、著作权等。凡是不适宜由他们独立进行的其他民事活动,必须通过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后才能进行,否则,他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本案中,小风年仅12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擅自购买电脑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为他很可能意识不到此物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所以,他的这一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其父母有权要求卖方退货或者将其收回。
案例四:XX大酒店就要开张了,酒店负责人想请学校仪仗队为他们的开张仪式助助阵,于是到了某某中学的校长,说:“星期天我们想请你们学校的仪仗队为我们酒店的开张仪式助助阵,我们还将付给学校演出费。”这位校长能不能答应酒店负责人的请求啊?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学校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本案中,酒店邀请中学仪仗队为他们的开张仪式表演的行为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因此,这位校长不能答应酒店负责人的要求。
同学们,前面我把《未成年人保护法》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归纳总结。下面我再教你们两句话,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你就要用这两句话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一句话是“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另一句话是“我是未成年人,受到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最后,提醒同学们注意,在另一部法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对于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不必经家长同意)。这些严重不良行为是: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
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或者情、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同学们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坚决杜绝以上九种严重不良行为,以健康的人生去迎接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