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避球的规则
一、球场规格:略
二、球 员: 
1.正式比赛时,下场比赛球员12人,替补球员4人。 
2.每局比赛开始时及进行中,外场球员每队至少要有l人以上。 
3.各局休息间可以自由换人(人数不限)。比赛中禁止换人(球员受伤例外) [比赛中受伤换下之球员,在同一局内不得再进场比赛。
4.球员必须穿著有号码之球衣参加比赛。队长球衣号码规定为1号。 
5.球员被判「取消资格」时,该员不得参加剩馀之各场比赛。 
6.球员被判「退场」、「取消资格」时,该队於该场剩馀之比赛中, 应以少於12人之人数上场比赛。(意即不能替补上场比赛) 
7.男女混合组比赛,下场比赛球员女生不能少於6人。

三、时 间: 1.每局比赛s分钟(裁判暂停时间除外),每局中间休息2分钟。 [无球队技术暂停] 
2.第二局以後须交换场地技术犯规(含球员席)(每局比赛结束时先交换场地再休息
3比赛开始由主审在中圈执行跳球,并由主审抛球离手时开始计时。 
4比赛结束时,以公开计时器之信号或计时员之信号为准。 
5.比赛时间终了同时,掷球离手的球击中对方内场球员时,视为攻击有效球。

四、胜 负: 1.以每局结束时,双方内场剩馀人数为比数。 
2.比赛可采一局决胜制、三局决胜制或五局决胜制。 
3.和局时,由双方内场球员各1人,於中圈跳球後,率先将对队击触出局者为胜队。 
4.以下情况称为「不完全球队」: 比赛中,因受伤或被判退场致球员仅剩l入时。 比赛中,如非因受伤或被判退场或取消资格, 致上场球员人数少於12人时。 比赛中,如出现上场球员人数多於12人时 出现「不完全球队」时,该队应被判负一局,比分以O:11计算。 
5.球队被判「取消资格」时,该队不得参加该场剩馀之比赛,比数以0:2计算。

五、跳 球: 
1.比赛开始前由双方队长选择场区(以掷铜板、猜拳...之方式决定) 
2.跳球时,由双方内场球员中各推1人为跳球员在中圈跳球。 跳球员跳球後,不得故意连绩再触球 (内场球员仅剩1人时,该队不在此限) 跳球员跳球时,不得拨球二次以上。 
3.跳球後,如球被内场球员所获,得球者之第一次攻击,不得攻击对方跳球员。 【违者由对队内场发球】。 
4.如跳球员故意被攻击或故意妨碍对队时,应被判「技术犯规」。 
5.跳球後,如球被内场球员所获,跳球员不可故意接取得球者之第一次掷球。. 【违者由对队内场发球】 
6.跳球後,如球被外场球员所获,得球者得攻击对方跳球员。

六、出 局: 
1.身体及附著物被对队直接击中而未能接住者。 (接球踩线不算出局,仅以犯规论
2.对队攻击,守队2人以上触球而未能接住时,最先触球者出局。 
3.内场球员被球击触後,如队友补救接球之过程有越区、踩线或犯规, 最先触球者出局。 
4.比赛进行中,内场球员不得故意进入外场区(不得故意出局)

七、通 则: 
1.掷球或传接球前後(连续动作),身体之任何部份不得踩线或越线。 
2.禁止同队内场球员互相传球。【非故意传球之彼此触球不在此限】 
3.禁止同队外场球员互相传球。【非故意传球之彼此触球不在此限】 
4.同队内、外场之互相传球次数以4次为限。 通过对方内场之掷()球,在对方球员肩膀以上或双手侧平举以外, 以传球论。 外场球员「触球出界」,以一次传球论。触球出界前之传球次数并应累计。 外场球员似乎有「触球出界」现象,裁判却难以明确判断时, 不以「触球出界」论。 
5.禁止头脸攻击:攻队击中守队内场球员头脸部(颜面、头颅)时, 击中无效。 击中守队球员头部附著物(帽沿、头发、发带、头巾---->,击中有效。 
6.守方球员故意被击中头脸部时,应被判「技术犯规」。 球员似有故意被击中头脸部之嫌疑时(或应注意而未注意) 应被判罚「警告」。 球员明显故意被击中头脸部时,应被判罚「退场」。 
7.在对队内场或外场地面停留或滚动之球,不得用手或脚越区触球或拨球。 有运球行为时,球不可触及对方之场区。 
8.球员接到球後五秒内,必须将球掷出。(若因重心不稳跌倒不在此限
9.球员可以直接用身体之任何部位接球或挡球(积极性的救球情况下)" 但不得故意头顶球、踢球、明显故意触球出局-...等不当之行为。 
10.内场球员以手、臂、足、头等部位挡球後,不得再接球。 (类似排球式低手击球、顶上托球---之弹击後再接球视为犯规动作) [违者由对队内场发球] 外场球员以手触球後,或采排球式托球後, 本人可再接球;但不可意图以此方式传球。 
11.球员不可以弹击方式攻击或传球。 
12.不得以任何可接触性动作(脚踢、推撞、殴打)或言语侵犯其他球员。 (违者应被判「技术犯规」
13.正常情况下,裁判被球击触时,以球落地论。 
14.因「出局」或「生还」之球员,於进出场途中,非故意性触球,以球落地论。 
15.无论是队员或职员,比赛中均应保持良好风度; 不可有不雅之言语或不当举动,及其他违反运动精神之情事, 也不可有妨碍或藉故延迟比赛进行之行为。 如有以上情事。属「技术犯规」并可依情节之轻重程度, 酌予「警告」.(黄牌)、「退场」(红牌)、宣告「取消资格」之判罚。


八、进出场: 
1.内场球员被判出局时,应立即出去外场区, 并不得故意再触球(非故意不追究) [违者判罚对队内场重新发球] 
2.内、外场球员之进出,须由死球区通过,不可进入对队内外场区。 [违者判罚对队内场重新发球;如外场生还球员违犯,判罚技术犯规
3.外场球员取得生还权时,如未立即离开外场区, 而有继续留在外场之意图,或故意 再触球, 应予放弃生还论。(非故意再触球不在此限
4.和比赛结束讯号几乎同时,外场球员将对队内场球员击中出局, 该外场球员应予取得生还权。 (外场球员仅剩l人时不能生还;对方内场全数出局时不必生还。)

九、发球权: 
1.内场球员触球出界(含被攻击触身),或内场球员掷球出界, 由对队内场取得发球权。 
2.外场球员以手触球出界,由外场球员於外场重新发球。 (消极性触球出界、故意延迟比赛,应「技术犯规」,由对队内场取得发球权
3.重新发球时,发球员应先定位举球过头,并经裁判鸣笛後, 於五秒钟内在该场区内之任何地点将球掷出。 (举球过头经裁判鸣笛後,可助跑、运球)  
4.隔著端线或边线,内场球员与外场球员同时在空中接到球时, 由内场取得发球权。 
5.双方球员隔著中线,同时在空中接到球时, 由双方内场球员中各推l人在中圈重新跳球。 
6.球触及球场上空之飞鸟或障碍物时,应由最後触球之对队内场 取得重新发球权。

十、得利条款:裁判员对於犯规事实之判断.,认为对於犯规队之对方不利时, 得不予(或暂不予)判罚。(但技术犯规应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