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设立在华子公司
外企在华设立子公司流程
外企在华子公司是外资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
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
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法第二条)
一、设立依据
1、《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下简称“企业法”)
3、《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下简称“公司条例”)
5、《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下简称“登
记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下简称“企业条例”)
7、《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下简称“授权办法”)
8、《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下简称“投资规定”)
9、《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下简称“目录”)
10、《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下简称“收费规定”)
另有内容参考网络资料
二、基本条件:
1、该外国企业必须在所在国合法注册;注册外资公司流程
2、该外国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该外国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材料;
4、该外国企业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细则8)
三、登记事项:
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企业国籍、外国企业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以“国别+企业名称+城市名+代表处”的方式确定。(条例9、10,细则13)
外国企业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外国企业书面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外国企业签署代表机构登记申请文件。(条例11)
四、设立登记流程: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医药类外国企业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无需外经委审批。另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细则10)。设立程序如下:(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条例5、22)
(二)工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
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证签发日期为代表机构成立日期。(条例24)(三)领取工商登记证后,办理下列手续:
1、公安局办理登记备案及刻章(法人名章、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报关专用章等)。
2、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代码证。
3、外汇管理局备案及申请开立外汇帐户。
4、银行开户(外汇帐户及人民币帐户)。
5、国家税务局办理纳税登记手续。
6、地方税务局办理纳税登记手续。
7、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8、办理聘用中国雇员的手续。
9、劳动局办理外籍人员的就业证。
10、公安局办理外籍人居留证及多次往返签证。
11、统计局注册登记
12、社会保障局办理外籍代表就业证
注:办理第9、10项,每人提供2寸照片5张。(条例25,细则25,并根据网络细化)
五、应提交的材料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条例23):
(一)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三)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四)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六)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七)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PS:登记后办理各手续的机构可具体到北京,应提交材料也有更详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