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日期:2001-3-15)第三条
2注册外资公司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2001修订版)》(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颁布机关:国务院 日期:2001-7-22)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日期:2000-10-31)第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颁布机关:国务院 日期:1998-9-4)第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日期:2000-10-31)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颁布机关:国务院 日期:2001-4-23)第七条
二、审批条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2)、(3)、(4)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
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四项中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2)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4、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除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或第二十
一条规定的相应文件外,还应当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公司增加新的投资者的,也应当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上述文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不再提交合资、合作合同和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三、申请资料
根据上述审批条件的有关条款要求,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投资方签署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2份);
2、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各1份);
3、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4、投资方注册登记证明、外方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如外方为自然人,则应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并经我中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投资者为自然人提供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无须公证及认证。(复印件各1份,并提供原件核对);
5、 投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法定代表签署的授权书)签署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提供
章程及提供外资企业申请表)(原件,1份);
6、 投资方各自对其董事的委派书及董事会名单(原件,1份);
7、 企业使用的厂房、场地租赁合同或属于自有物业的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8、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9、 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特殊行业需有关部门同意的意见)。
四、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向区经济促进局提出申请,区经济促进局审核有关材料后拟文批复或上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有关程序指引如下:
1、企业到工商局申请预留企业名称。
2、1亿美元以下非限制类项目,项目可行性报告连合同、章程(外资企业提供章程和申请表)报外经贸局,由外经贸局实行合并办理;1亿美元以上或限制类项目报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核准后合同、章程报区经济促进局,由相应外经贸部门审批。
3、 企业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领企业代码。
4、 外经贸部门核发批准证书。
5、 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
6、 企业到公安局刻制公章,如符合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续的,向外经贸局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
7、 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办企业的各项手续。
五、审核时限:
所提交材料齐备后4个工作日内批复或上报。
六、:
责任科室:外商投资促进科 责任人:何燕珍
: 83808921,83035518,83286918,83355734,83367580
E-mail:foshancjk@126
: 83808921,83035518,83286918,83355734,83367580
E-mail:foshancjk@126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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