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政策
一、 融资租赁公司的分类
根据监管机构与出资性质不同,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金融系统的融资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负责审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现商务部已把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直辖市的商务委;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由各省级商务委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
以下主要介绍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及上海自贸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优惠政策。
二、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1. 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2.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 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 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 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程序
1. 审批流程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2) 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2. 报送材料
(1)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函;
(2) 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5) 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6) 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7) 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四、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发展现状
(一)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情况
自2013年9月上海自贸区挂牌以来,融资租赁行业出现快速增长的趋势。
截至2014年3月底,上海自贸区内累计引进339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项目公司,其中76家是境内外融资租赁公司的母体公司,263家是SPV项目公司,累计注册资本超过169.05亿元人民币。涉及的租赁资产,包括59架民航客机、1架直升飞机、35艘远洋船舶、2台飞机发动机,以及若干大型设备,租赁资产总额超过80亿美元。
(二)融资租赁政策及解析
1、上海自贸区独有的8条融资租赁政策
(1)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解析:在自贸区外,融资租赁公司是不能混业经营的。具体到商业保理,商务部也只是在2012年刚允许上海浦东和天津滨海这两个新区开始试点运行,此后又有广州、深圳的港澳投资者被允许设立商业保理试点。2013年还有多处试点被批准,但还没有在全国范围放开。
(2)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可开立跨境人民币专户,向借取跨境人民币贷款,跨境人民币借款额度采取余额制管理。“央行关于支持上海自贸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
规定: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借用人民币资金(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5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
解析:根据上述政策,借入资金可调回存入开立在上海地区银行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区内或,包括区内经营、区内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等。也就是说,通过借来的钱,不能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给区外公司使用。即便如此,这一政策依然有助于区内融资租赁企业获得成本更低的资金,更具国际竞争力。当然,这一条政策对内资企业的正面意义更大,因为外资公司本身有一定的外债额度。
(3)支持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国内、国际外汇主账户等本、外币资金池业务。“央行关于上海自贸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规定: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外汇管理支持试验区建设实施细则》规定:区内企业已开立的境内外币资金池账户、国际贸易结算中心专用账户名称统一改为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并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解析: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除可以办理的业务有: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
额结算、国际贸易结算中心业务,还可以集中管理境内成员单位资本金、外债、资产变现资金等。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资金往来自由,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在规定额度内自由划转。这一条政策对中小公司意义不是很大,对企业本身的要求比较高,得是跨国公司总部。
(4)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便利政策。“央行30条”规定:取消区内机构向支付担保费的核准,区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费购付汇手续。《外汇管理支持试验区建设实施细则》规定:区内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无需到外汇局申请办理事前行政审批手续。区内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不受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被担保人盈利状况及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之间股权关联条件的限制。
(5)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融资租赁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外汇管理支持试验区建设实施细则》规定: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解析:结汇之后的资金要放到对应的人民币专用账户,这个账户是受监管的,资金使用必须有真实、合理的用途。
(6)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的便利政策。《试验区境内外租赁服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规定:允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从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时,凭合同、商业单证等材料办理付汇手续。租赁给承租人的,外汇局可按照无关单外汇支付方式进行核查。
(7)《试验区境内外租赁服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规定: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放款额度限制。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该账户内的外汇收入需结汇时,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解析: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放款人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企业突破了这一规定。但是,融资租赁每年的出口贸易只占很小比例,这一条政策能受惠的企业同样也比较少。
(8)自贸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权限下放,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批3亿
美金以下注册资本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解析:由于上海自贸区对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商业保理没有纳入负面清单管理之内,所以第三方的保理业务属于备案制管理。但融资租赁这块还在负面清单管理之内,所以“兼营保理”还在执行审批制。这一块审批权限在自贸区管委会的经济发展局,为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提供了便利,手续齐全的话,基本5个工作日内可完成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手续。
2、上海自贸区同样具有但非独有的6条融资租赁政策
(1)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解析:这条政策降低了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子公司(SPV,又称特殊目的公司)的门槛,为内外资的融资租赁企业在自贸区内设立SPV、开展业务经营提供了依据。2010年银监会曾专门出台《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该文只针对金融租赁公司,内外资的融资租赁公司一直没有相关政策。这次通过自贸区的总体方案,把所有公司全部涵盖在内。
眼下,境内区外大部分区域的融资租赁公司,只能开展国内业务,上海自贸区内公司的业务则范围更广,可开展面向国内外(全流向)的租赁业务,包括两头在内的境内租赁、两头在外的租赁、以及一头在内一头在外的进口或出口租赁业务。
(2)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解析:这是指承租人在国外,出租人在国内的情况,这一块要等国税总局等相关部门出台相应文件,就可以实施了。一旦实施,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和资金使用压力。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深圳前海已经开始实施相应的政策。
(3)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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