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市、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及申报流程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涵盖三个产业,可以是⽣产加⼯企业,可以是中介组织和专业批发市场等流通企业。它不同于⼀般的⼯商企业,它肩负有开拓市场、创新科技、带动农户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任,能够带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带动商品⽣产发展,推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只要具有市场开拓能⼒,能够进⾏农产品深精加⼯,为农民提供系列化服务,带动千家万户发展商品⽣产⾛市场的,都可以当龙头。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是⼀成不变的为确保重点龙头企业的质量和⽔平,重点龙头企业实⾏动态管理,建⽴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等额递补,每两年⾄三年对企业进⾏⼀次监测评估。对主营业务脱离农业、带动能⼒明显不⾜、产品质量出现重⼤问题等不合格企业,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达到要求条件的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作⽤:
⼀、带动了农业结构调整,促进了农业产业发展。
⼆、带动了农产品加⼯业发展。
三、带动了农业实⽤技术应⽤推⼴,提⾼了农业科技含量。
四、带动了农民增收,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五、为企业享受政府补助和贴息时,会重点考虑农业龙头企业。
六、农业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政府会格外关注。
七、申请龙头企业,代表企业在本⾏业的地位,对于企业荣誉度、诚信度均有好的品牌提升。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的特殊扶持政策:
⾦融政策
(1)灵活运⽤货币政策⼯具,安排贷款计划,及时增加再贷款,⽀持⾦融机构⽀农资⾦需要。
(2)进⼀步明确⾦融机构⽀农重点,完善⽀持农业产业化的⾦融服务体系。
(3)以龙头企业和⾼科技农业、特⾊农业为重点,加强⽀持农业产业化的⾦融服务。
(4)⽀持农村基础设施和⽣态环境建设,为农业产业化创造条件。
(5)⽀持西部地区发展特⾊农业,促进西部农业产业化发展。
财政政策
为了引导龙头企业⼤范围地带动⽣产基地和农户,形成龙头企业加⽣产基地和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新格局,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持,地⽅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有些重⼤农业项⽬承担主体必须是龙头企业。
税收政策
(1)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对国有农⼝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业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业所得税。
(2)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对⽣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年和第⼆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在以后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3)外经贸按照中央外贸发展基⾦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使⽤⽅向和使⽤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品出⼝项⽬融资予以贴息。参照国际通⾏的做法,继续加⼤对重点龙头企业出⼝创汇的⽀持。对于符合国家⾼新技术⽬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的农产品加⼯设备,免征进⼝关税和进⼝环节增值税。
(4)投融资⿎励重点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积极借鉴国内外投资融资经验,利⽤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式扩⼤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规范的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股票上市。已经上市的重点龙头企业,利⽤好农业类上市公司在配股⽅⾯的倾斜政策。创造条件⿎励重点龙头企业利⽤外资开展合资、合作。积极探索建⽴以重点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投资基⾦。
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的⽂件规定,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级)的标准:
⼀是我国东部地区的企业固定资产达5000万元以上;近三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是经济效益好,企业资产负债率⼩于60%;产品转化增值能⼒强,银⾏信⽤等级在A级以上(含),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
三是带动能⼒强,产加销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能带动较多农户;有稳定的较⼤规模的原料⽣产基地。
四是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重点龙头企业应建成管理科学、设备先进、技术⼒量雄厚的现代企业,成为加⼯的龙头、市场的中介、服务的中⼼。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理流程
⼀、申报条件
1.已挂牌的省农业龙头企业。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流通的增加值占增加值70%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于同期银⾏贷款利率;企业应不⽋税、不⽋⼯资、不⽋社会保险⾦、不⽋折旧费,不亏损。
4.加⼯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1亿元以上,去年销售收⼊1.5亿元以上。
5.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交易规模10亿元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企业资产负债率⼀般应低于60%;企业银⾏信⽤等级在A级以上(含)。
7.企业带动能⼒。通过建⽴可靠、稳定的利益连结机制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流通过程中,通过订⽴合同、⼊股和合作⽅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在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居领先⽔平,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申报材料
1.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经开户银⾏提供证明的企业资信情况;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提供证明的企业带动农户能⼒和利益联结关系。
供证明的企业带动农户能⼒和利益联结关系。
2.填报《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
3.申报的企业要准备好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VCD(约20分钟,待⼊选后再上报)。
4.地级以上市级⼈民政府或厅级单位出具同意推荐函。
注册外资公司流程三、审核申报程序
1.省农业厅根据以上申报条件和材料,经初审合格的,统⼀造表,提交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讨论。
2.根据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讨论结果,专报省政府办公厅核准。
3.以省政府名义报农业部审批。
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理流程各省略有不同具体申报要求参照本省⽂件
⼀、申报条件
1.必须是地级以上市农业龙头企业。
2.企业规模。年主营销售收⼊(农产品及其加⼯品的销售收⼊):珠江三⾓洲地区在3亿元以上,其它地区在1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珠江三⾓洲地区在10亿元以上,其它地⽅在5亿元以上。
3.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于60%。
4.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3%以上,不⽋税、不⽋⼯资、不⽋社会保险⾦,不亏损。
5.企业信⽤。企业不⽣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银⾏信⽤等级在A级以上(含)。
6.企业带动辐射能⼒。企业与带动农户之间签订了经济合同,或以委托⽣产、订单农业、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公司与农户各⾃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建⽴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
7.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每户年从中增加收⼊1000元以上。
8.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9.有固定的⽣产基地。农产品⽣产、加⼯企业有固定的⽣产基地1000亩以上、林业企业10000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达万头以上。
⼆、申报资料
1.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1500字左右的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专题材料。
4.银⾏出具的该企业的信⽤证明(在有效期内)。
5.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6.县级以上农业局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材料。
6.县级以上农业局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材料。
7.企业所带动农户的合同书(协议)和30%以上所带动农户的姓名、地址、。
8.企业职⼯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
9.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带动农户增产增收、企业⽣产规模、代表企业⾯貌、档次(⼚容、⼚貌、⽣产线及产品均可)多媒体光盘。
三、申报流程
1.由省农业厅发出申报通知。
2.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根据通知要求,遴选农业龙头企业。
3.各市农业局经初审合格的农业龙头企业,提交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讨论。
4.根据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讨论结果,以市政府名义报省农业厅。
5.省农业厅根据各市申报的企业材料,经初审合格的,统⼀造表,提交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核。
6.从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抽调⼈员或聘请专家组成考核组,对各市申报的企业进⾏实地审核和评估。
7.根据省考核组的考核结果,提交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讨论。
8.根据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讨论结果,专报省政府办公厅核准确认。
9.对被省政府确认的省农业龙头企业颁发证书和牌匾。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各市略有不同以天津市为例具体申报要求参照本市⽂件
⼀、申报条件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产、加⼯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
式与中介组织或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产、加⼯、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企业规模和⽣产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条件并经市⼈民政府批准认定的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通知》中规定的基本条件:
(⼀)组织形式合法。在本市依法设⽴的以农产品⽣产、加⼯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法⼈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商⾏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主业明显。企业中农产品⽣产、加⼯、流通的销售收⼊(交易额)占总销售收⼊(总交易额)的60%以上。
(三)企业规模较⼤。⽣产、加⼯、流通和贸⼯农⼀体化企业的总资产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在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规模在1.5亿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较好。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于现⾏⼀年期银⾏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资、不⽋社会保险、不⽋折旧,最近两年内⽆涉税违法⾏为,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五)企业负债与信⽤状况较好。企业总资产负债率⼀般应低于70%,有银⾏贷款的企业,最近两年内不得有不良信⽤记录。
(六)带动能⼒较强。通过建⽴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式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500户以上,其中本市农户在300户以上(⾼新技术企业和农垦企业以及从事特种种植、养殖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被带动的农户收益有明显增长。
300户以上(⾼新技术企业和农垦企业以及从事特种种植、养殖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被带动的农户收益有明显增长。
(七)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最近两年内没有发⽣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和科技创新能⼒处于较⾼⽔平。
(⼋)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区县级重点龙头企业。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必须如实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企业经济运⾏情况表。
(⼆)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
(三)企业履⾏社会责任的情况。
(四)⼯商部门出具的该企业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审计报告。
(六)开户银⾏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七)区级农经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
(⼋)区级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
(九)区级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三、申报程序
申报⼯作原则上按属地管理的⽅式进⾏。注册地在有农业区的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区农业产业化⼯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申报材料。区农业产业化⼯作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进⾏审核,并主动征求当地发展改⾰、商务、财政、税务和⼈民银⾏分⽀机构对申报
企业的审核意见,由区⼈民政府正式⾏⽂向市农委推荐。其他企业由其⾪属的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并正式⾏⽂向市农委推荐。
四、评审与认定
由市农委组织专家对推荐企业有关材料进⾏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农委向市发展改⾰、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民银⾏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对⽆异议的企业,由市农委报请市⼈民政府予以认定,由市⼈民政府颁发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各县略有区别以监利县为例具体申报要求参照本县⽂件
⼀、申报条件
依法设⽴的以农产品加⼯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法⼈资格的企业。经营业务范围较宽的企业,其农产品及其加⼯品的经营额须占经营总额的70%以上。
1、企业规模:粮、棉、油、猪、鱼、林⽊等⼤宗农产品加⼯企业要求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2000万元以上。
2、企业效益:企业连续两年⽣产经营正常,不亏损,总资产报酬率⾼于同期银⾏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