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进入国内方式汇总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政策的持续深入推进,资金合法进入境内方式也越来越多,概括来说,外资在境内投资在形式上可以区分为简单的直接投资和复杂的结构化投资(间接投资),简单的直接投资通常由主体直接向拟投资的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复杂的结构化投资一般是通过在境内设立投资平台进行投资,包括通过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QFLP基金等。当然,外资进入中国市场首先需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
一、FDI
(一)行业准入
从行业准入来看,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此外,对于房地产行业、文化娱乐行业、互联网行业等特殊行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亦设置了限制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明确了对14个行业中合计34个领域实行特别管理措施。在外商投资领域层面,投资者不得投资《外
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对于非禁止投资领域,则允许外资准入;对于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此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亦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二)组织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WFOE和JV两大类,WFOE即指外商独资企业;JV则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两种组织形式。
(三)项目核准与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与备案两种方式,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适用备案管理,目前按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来执行。在负面清单内的投资行业及范围则适用核准制。本部分主要以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为主。
法规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办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相关规定。
二、QFLP、QFII、RQFII
QFII、RQFII以及QFLP制度均系在我国外汇管制和人民币未完全实现自由兑换的情况下,有限度的开放资本市场,加速人民币的国际化的措施。QFLP是合格投资者投资境内股权市场的重要方式,但其资格申请不但涉及基金准入、工商登记,亦受到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以及外汇政策等限制。而QFII以及RQFII 系合格投资者经申请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的重要工具,需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格,并实行外汇额度管理。
(一)QFII
1、概念及运营模式
合格有限合伙人制度(QFLP)是指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在满足申请的额度下,利用该额度把海外的资金兑换成人民币投资于国内一级市场(股权市场),QFLP涉及基金准入、产业政策、外汇政策等问题,获得QDLP资格准入后,额度审批、资本汇入、结汇投资、利润汇出以及清算退出等环节均受到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
注册外资公司流程运营模式为公司作为海外控股股东,海外股东必须以合伙制的形式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作为 QFLP,由海外股东或海外股东关联公司的境内子公
司作为 GP 来管理,GP 的出资额不能超过 QFLP 募集资金总额的 5%。QFLP引入境内或者企业作为 LP,资金以GP和LP认缴出资的形式入境,再由QFLP 作为投资平台投资项目。
根据深圳QFLP制度(《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规〔2017〕1号)》)构造了“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内资管外资”三种模式。
2、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产品)
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向满足条件的境内外投资人募资,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并进行基金产品备案。需注意境内外投资人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向满足条件的投资人募资,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并进行基金产品备案。需注意投资人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由内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向满足条件的投资人或境内外投资人募资,成
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并进行基金产品备案。需注意境内外投资人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且内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作为基金管理人不但需满足中基协管理人登记的规定,还需满足试点地方的准入要求。
(二)QFII
2002年底,《合格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QFII制度正式引入我国;2006年9月1日,新修订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合格机
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或QFII)系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局额度备案或批准的中国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具体要求可参见证监会公告〔2012〕17号第一条规定的内容),是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
实行额度管理、余额管理,备案制为原则,超额度的需审批:根据《合格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外管局对单价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即获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通过备案形式获得基础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需外管局批准。
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可通过托管人分别向证监会及外汇局报备文件,大致流程如下:
向证监会申请资格,证监会审核(证监会征求外汇局意见)——经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基础额度内,向托管行提供资料并通过托管行申请
基础额度备案(备案);超过基础额度的,通过托管行向外管局申请,并经外管局批准(批准)——托管人处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在投资额度内,可投资于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或委托境内的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若投资境内股票的,应遵守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等(具体投资范围可参见证监会公告〔2012〕17号文)。
相关依据:《合格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合格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7号)、《合格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三)RQFII
RQFII即小QFII,是机构用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行为。2011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标志着RQFII 制度正式开始试点。主要是规范境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在香港地区的金融机构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行为的制度。其基本流程如下:
相关依据:《人民币合格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90号令)、《关于人民币合格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