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王铮亮妻子怀孕
【公布日期】2022.01.09
【字 号】宁政规字〔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四章  供应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张咪的女儿 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面向本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体供应的小户型、低租金的租赁住房。
  第四条 为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力度,成立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房产、发改、财政、人社、规划资源、城乡建设、金融、公安、税务、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单位和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
  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督促;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各区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编制、项目审查和认定、供应管理等工作,成立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区考核指标,由市房产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项目认定制,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统一管理。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
  新建主要是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自有土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澳门赌王何鸿燊儿子  改建主要是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
  存量盘活主要是将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当按照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城镇住房发展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出行条件、周边产业布局、人口发展趋势和区域存量住房状况,合理选址布局,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等区域,促进职住平衡。
  第九条 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当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以30—60平方米为主。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建成或者已立项的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管理的,建筑面积可以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
  第十条 北新区、各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发放项目认定书。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完成认定的时限,从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项目单位凭项目认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张清为什么害毕福剑  第十一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众意愿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可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建或者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鼓励在各类新建住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江北新区、各区辖区内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已建成的地铁沿线空置的商业办公用房,鼓励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改建项目应当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没有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改建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整层(应具备独立交通空间)为基本改建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第十七条 改建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当符合相关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水果
  厂房、仓储类改建项目应当设立相应安全隔离措施,确保人员居住安全。
  第十八条 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确保房屋质量安全,符合给排水、供电、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
  第十九条 产业园区集中建设的人才公寓和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非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等存量房屋,在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以作为保障性租赁
住房。
  第二十条 在成片工业用地或者工业用地红线范围内,存量房屋仅可以改建为租赁公寓和宿舍,不应改变该地块原主导使用功能。三国杀花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一)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