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命名规则
根据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命名规则主要遵循以下几点:
1. 名称结构: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例如:“北京市朝阳区张三服装店”。
2. 行政区划:必须包含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如“北京市朝阳区”。
3. 字号:可以包含经营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但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词。字号后面可以加上经营者的姓氏,如“张三服装店”。
4. 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例如,“服装店”、“餐饮部”、“科技中心”等。
5. 组织形式:可以用“厂”、“店”、“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字样。
6. 名称唯一性: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独特,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公
司等名称相同或相似,以免引起混淆。
7. 不得使用受限词汇: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词汇,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8. 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名称时,如果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如何注册个体工商户9. 名称保留期: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未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
遵守这些规则,个体工商户可以为自己选择一个合法、独特且能反映其业务特点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