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公司都会存在加班的现象,有的公司加班没有加班费,是通过补休来补偿劳动者的,在很多劳动者的观念⾥法定节假⽇与平时加班是⼀样的,只能在补休与加班费之间选择⼀个,不能⼆者同时兼得。那么劳动法关于加班有什么规定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劳动法加班补休有何规定⽅⾯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法定休息日劳动法加班补休有何规定
按照起实施的劳动法规定,是否⽤⼈单位安排员⼯加班必须⽀付加班费,⽽不能以调休或补休形式代替。
《劳动合同法》没有这⽅⾯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特别法与⼀般法的关系,在不同规定的时候优先使⽤特别法,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时候适⽤⼀般法的规定。《劳动法》规定:休息⽇安排劳动者⼯作,⼜不能安排补休的,⽀付不低于⼯资的200%的⼯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加班后,企业可以⾸先安排补休,在⽆法安排补休时,才⽀付不低于⼯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的加班,⽤⼈单位必须⽀付加班⼯资。国庆总共休息7天,但从⽬前国家的规定看,只有10⽉1⽇、2⽇、3⽇是国定假⽇,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双休⽇调换来的。所以1~3⽇的加班是法定节假
⽇的加班,必须⽀付加班费(按300%计算),其它4天,是双休⽇加班,由企业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
如何计算加班费
第四⼗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付⾼于劳动者正常⼯作时间⼯资的⼯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作时间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百五⼗的⼯资报酬;
(⼆)休息⽇安排劳动者⼯作⼜不能安排补休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百的⼯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安排劳动者⼯作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资报酬。
标准⼯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作时间和休息⽇、法定休假⽇安排劳动者⼯作,都是占⽤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于正常⼯作时间⽀付⼯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样的,如法定休假⽇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往常和休息⽇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体⽣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补休的办法⽆法弥补的。
因此,应当给予更⾼的⼯资报酬。⽤⼈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付加班费。属于哪⼀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加班⼯作的⼯资报酬。若还有问题,可来店铺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