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 理 文 件
管理职责部门
人力资源部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制定日期
2018年11月29日
生效日期
2018年12月1日
版本号
B
为规范员工休假管理,保障员工权益,营造和谐用工环境,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促进  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  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1  休假类别和假期
1.1  年休假
1.1.1 员工累计在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1.1.2 法定休息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1.3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1.4 员工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1.1.3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1.1.5  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1.1.6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度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但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按照员工本人日岗位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1.7  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2  婚假
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按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的,可享受7天婚假。婚假应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段休假,婚假期间的法定节休假日、休息日计入婚假假期。
1.3  丧假
员工的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员工办理丧事的,给予3天丧假。如在外地办理丧事的,根据实际路程给予相应的路程假,往返路程假最多不超过2天。丧假应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段休假,丧假期间的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丧假假期。
1.4  病假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本人的病情严重程度及工龄确定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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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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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版本号:B
1.5  事假
员工办理私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事假。员工应向上级领导提交《请假申请单》,以有相应审批权限领导批准的权限范围内天数为准进行休假。
员工年休假未休完的,原则上不批准休事假。
1.6  工伤假
工伤假是指员工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机构认定的工伤医疗期。在劳动鉴定机构认定为工伤后,医疗期结论未出来前,可按指定医疗单位证明需要、休养的时间休假。
2  员工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2.1  年休假、婚假、丧假、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2.2  事假不予发放工资。
2.3  病假待遇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  员工休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3.1    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员工本人申请休年休假的,由本人递交书面报告,在不影响  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情况下,经班长、课长、部门/项目主管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副经理以上员工本人申请休年休假的,经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2  员工休婚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并附具相关证明(结婚证,班长、课长、部门/项目主管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并明确相应的休假期限。休假完毕后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按事假论处,并按事假规定审批程序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3.3  员工休丧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由班长、课长、部门/项目主管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休完假回  时应补交相关证明(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户口本复印件)。休假完毕后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按事假论处,并按事假规定审批程序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3.4  员工休病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并附医疗定点医院出具处方权的临床医生开具并盖该医院管理部门公章的病假建议书及相关病历记录,班长、课长、部门/项目主管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明确相应的休假期限,病假10天以上须经总经理室批准。病假建议仅是医生对患病员工病休期限提出的建议,不是病休决定书。  有权向  指定的医疗机构提出复查,如复查结论认为员工病情相对稳定,不需停工的,  有权不批准病假。未经以上程序批准同意而擅自离职的,按旷工处理。
3.5  员工休工伤假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伤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及劳动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明确休假时间,通知员工所在部门/项目和员工本人。
3.6  员工休事假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按《员工手册》规定。
3.7  员工休假未经以上程序批准同意而擅自离职的,按旷工处理。员工请婚假、丧假未出具相关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3.8  员工请假,逾期未归,又未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4  相关记录和报告
请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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