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及待遇的有规定
一、公休假
国家法定节假日,员工享受正常工资待遇。
二、年休假
2.根据公司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段统筹安排年休假,当年度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有必要可以跨1个年度进行调整安排。对于公司安排休年休假,因职工个人原因不休的,视为员工自动放弃该项待遇。
3.职工休年休假前,必须个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安排签字同意,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后,方可休假。
4.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事假
1.职工因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可准请事假,当年度事假最长不超过2天。
2.请假人必须提前写好请假条,2天以内的,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请假条须附于考勤同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请事假确需2天以上者,公司将按年休假予以安排。当年度年休假期满尚需要请假者,公司可根据工作安排及员工本人意愿,作
为休息日调休处理。
3.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事假一律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请事假2天以上须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4.职工因事请假,超出年休假及年内休息日的,事假日不发放工资,且每休一天扣除本人两天基职工资。
5.请事假未经批准办理有关手续,而擅自离岗者,按照旷工处理。
6.无特殊情况,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事后补假者,一律不予承认,缺勤时间按旷工处理。
四、病假
1.职工因病需休息者:1~2天由单位、部门负责人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情签字批准;三天以上的,需持定点医院的休明(未经签字或盖章的病明无效),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后,方可休假。
2.职工请病假(除急诊或病情严重外)必须由其本人到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和工作交接,
否则不予补假,其休息时间按事假处理。若符合年休假条件,经本人同意,也可以按年休假处理。
3.职工因急诊或病重,不能本人到公司请假的,必须3日内由其亲属携职工就诊病历或医生诊断证明及医生建议休假条,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过期不予补假。病假从实际办理请假手续之日起计算,之前休假时间按事假处理。
4.职工在工作时间因病外出就医的,必须经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就诊,私自外出就医的按擅自离岗处理。
5.职工因病需休长假的(2个月以上者),康复后,出据医院的康复证明,方可复工。公司视其情况安排适当工作,并给予二个月的试验期,在试验期内旧病复发,需继续休息或的,病假时间与前次时间合并计算。
6.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享受病假待遇,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公司调整后工作的,则解除合同,其补偿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职工在规定医疗期内,发放本人正常工作期工资总额的70%。
8.职工因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发生的住院费用符合报销条件的,由人力资源部持其相关证明材料至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报销。
9.职工非因工负伤的休息时间,工资待遇、医疗费报销参照病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10.职工因工负伤经单位及劳动部门的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为工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探亲假
1.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每年给假一次,探亲假期为30天;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职工每年给假一次,探亲假期为20天;符合给假条件的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给假一次(从结婚之日起每四年为一周期),探亲假期为二十天;(以上探亲假天数是指员工离公司之日至返回到公司的时间,含法定公休日)。
>法定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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