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和休息休假时间,更好地完成施工生产和工作任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依据
本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政策制定的。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已办理离岗退养的员工除外)。
第二章工作时间
法定休息日第四条项目部工作时间
一、一级项目部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休息日上班视作正常出勤,工作和休假由分管领导合理安排,取消加班累计。
二、项目部其他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休息日上班视作正常出勤,但可累计存休。
第五条公司本部工作时间
一、公司本部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管理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休息日上班视作正常出勤,取消加班累计,由本部门负责人掌握并安排补休。
第六条法定节假日加班申请
一、公司原则上不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
二、公司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事前填写《节假日加班申请》(见附表1),履行申请手续。
三、未经公司批准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公司不予支付加班报酬。
第三章各类假期及考勤管理
第七条员工应按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外出办事应征得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外出办事无特殊情况,下班前应返回公司。
第八条以下情况视为旷工: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迟到、早退超过2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4小时的按旷工1天处理;
二、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
三、事先不请假,事后又不能被公司确认属紧急情况而获批准;
四、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干私活、办私事或拒绝工作;
五、不服从工作安排和合理的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六、提出辞职申请后离职前无故不到岗或消极怠工。
第九条旷工的处理
一、员工旷工,按日扣减当月工资。
二、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七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探亲假
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制度。有关探亲假制度在《国务院关于员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上海市员工探亲假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沪府发[1981]32号及“有关问题的解答”等文件中规定: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凡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二、员工探亲假期的具体规定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三、往返路费报销的规定
员工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公司承担。
往返路费的报销标准为:
火车:高铁二等座。
轮船:报四等轮位费。
长途汽车及市内交通费:凭据报销。
飞机、豪华型客车的路费不属于报销范围。(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后予以报销)
四、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做出如下规定:凡一年在家休息累积达四十五天及以上的员工,取消当年的探亲假。
探亲假采用集中休假的办法。
五、探亲假请假制度
符合享受一年一次、四年一次探亲假条件的员工,必须提前一周由本人填写《请假单》(见附表3),经公司同意、公司行政人事部核准,并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享受探亲假。
六、休探亲假在考勤中须注明“探”,并附批准的《请假单》。
第十一条调休假
一、项目部
1、调休安排
项目部根据工程情况集体放假,员工有存休的按存休处理,无存休的按息工处理。
另外,集体放假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2、往返路费报销的规定
因项目部集体放假,或工作允许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准予员工回居住地休假的(工作地与家庭居住地不在同一市或县),员工全年可报销四次往返路费。
员工离开工地休息满三个月,扣除一次往返路费;休息满六个月的,扣除二次往返路费;休息满九个月的,扣除三次往返路费。
往返路费的报销标准为:
火车:高铁二等座。
轮船:报四等轮位费。
长途汽车及市内交通费:凭据报销。
飞机、豪华型客车的路费不属于报销范围。(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后予以报销)
员工往返路费由项目部经理将员工的考勤与往返路费的票据相对应进行审核后,至公司财务部报销,并做好往返路费报销台帐。
3、调休假请假制度
员工需要调休,须征得公司领导同意并办理请假手续。无存休时,按事假处理。
二、公司本部
公司本部员工因工作地与家庭居住地不在同一市或县(除有政府文件规定外),回居住地休假,全年可报销四次往返路费。
往返路费报销标准及审核制度同项目部。
三、调休或息工均须在考勤上注明“休”或“息”。
第十二条事假
一、员工请事假必须有充分、正当的理由,同时必须至少提前3天填写《请假单》。
二、一般管理人员请事假7天及以内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超过7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交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部门负责人请事假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三、如遇突发事件,须用通信手段及时与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在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四、休事假须在考勤上注明“事”,并附批准的《请假单》。
五、员工全年请事假不得超过三十天。超过规定时间,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劳动合同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假
一、病假指员工在岗工作期间发生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引起的假期。
二、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医疗时,根据医院填发的病明书(属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院证
明)给予病假。员工请病假须同时提供挂号单、病明书及病例卡。
三、病假连续计算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视作脱岗处理。
病假连续计算满六个月的,作为离岗长期病假处理。
四、病假须在考勤上注明“病”,填写《请假单》并附病明。
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病假连续六个月以上复工时,必须由本人申请、医院证明、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行一个月的试工期,试工工作岗位按照公司岗位竞聘办法规定。无岗位者,进公司内部息工,其工资待遇按公司内部息工人员处理。
六、病假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员工相应经济补偿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员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休假
一、员工因工负伤需停工医疗时,根据医院填发的伤明书给予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为12个月。
二、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后,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为致残等级的并符合工伤(劳动)保险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护理费等。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或不符合伤残等级的,复工时,必须由本人申请、医院证明、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行一个月的试工期,试工工作岗位按照公司岗位竞聘办法规定。无岗位者,进公司内部息工,其工资待遇按公司内部息工人员处理。
五、工伤假须在考勤上注明“伤”。
第十五条女员工在生育、哺乳期间的休假
一、员工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产假按下列情况执行: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七十二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晚育者(24周岁以上),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给带薪假3天。
4、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宫外孕者,给予产假十五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二、怀孕七个月以上需休产前假2.5个月或生育后哺乳婴儿(符合计划生育)需休6.5个月哺乳假的,须本人填写《请假单》,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休假。
三、女员工在生育期间除上述假期外,确实需要休长假的,须本人填写《女员工长假申请单》(附表4),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方能休假。
四、女员工劳动保护的有关假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规定执行。
五、女员工产假须在考勤上注明“产”,产前假及哺乳假须在考勤上注明“产前”或“哺”,女员工休长假须在考勤上注明“长”。
第十六条婚丧假
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婚丧假制度。
一、婚假
1、婚假共3天,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员工婚假共10天。路程假按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