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主城区首套房退个税方案
一、申报概况
1、定义:按照我市关于主城区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的相关规定,申办人应符合以下条件,2008年12月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首次购买住房(含改善型购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同时在上述区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为享受财政补助对象。产权人是指申请享受补助住房的所有产权人(以产权证记载为准),该住房所有产权人都要符合“唯一住房”的条件该套住房才可以享受补助。
2、申报时间:
无论所购住房在主城何区,产权人应在每一个补助年度到期后的3个月内起,申报办理该补助年度的财政补助。财政补助采取按年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暂未取得产权证的,也应按办理程序在3个月内及时申报。漏水检测费用超期补助年度不再受理,未超期年度仍可按时申报。如
您在2015年10月首次付按揭款,则首个未超期完整补助年度为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请在2017年1月之前按照要求申办。
3、补助额度:
在补助年度内,以产权人在重庆市主城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基础,高于同期为所购住房支付按揭本息的,按支付的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其实就是你全年按揭本息和 与个税的40%孰低。
以某人购买一套(首套或者改善住房)100平米的住房为例,当下重庆新房均价8000元/平米做参考,这套房总价为80万。以目前首付三成,房贷利率85折计算,按揭利率参考2008年12月23日利率下限,分20年共240期还清,共需偿还本息825670.51元。若此人月收入1万,且保持20年,则每年缴纳个税总额为14700元,按照政策可获得14700元*40%*20年共117600元的补贴,小于其住房总价的30%,补贴成立。
4、各区财政局及市财政局:渝中区财政局:63703137江北区财政局:67108338
南岸区财政局:62948853重庆市财政局:67575656、67575431财政局预算科:63703137
二、材料准备
台湾艺人戴安娜产权人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准备材料如下
1、 产权人的书面申请
为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申报表,没有拿到房产证的,请注意申请表上第一行的填写。
到交个税所在区的地税服务大厅(带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渝中区办理地址为金汤街地税服务大厅,从七星岗过去直接穿过城墙门洞,往前走大概100米,右手边即是(需要爬一截楼梯上去,没在临街,在2楼)。在25号综合服务窗口即可办理。如果首次还贷时间为2015年10月,则开的时间为2015年10月到2016年9月。
注意开具此证明时一定要选择具体缴税区域,比如北部新区,打印时候必须选择北部新区税务局,不能选全市,否则不行,税务局的办税大厅有自助打印的,带上身份证扫描一下就可以打印,税务局一定要与申请退税的财政局是一个区,不一定与房屋所在地是一个区
3、 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
首次提取需要开能反映放款月到提取月所有还款记录的还款明细(去个贷中心开更方便,不需要那些乱七八糟的流水,只要贷款放贷和还款的明细就行,但须包含贷款人、首次还贷时间和按月还贷本息)。如2015年9月放款,10月还贷,就需要开2015年9月到2016年9月的所有放款及还款明细。
4、 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含改善型)购房证明;
到房子所在区的房房管所开首套房证明。江北区是在建新东路鸿程大厦4楼,该文件一般当天是拿不到的,需要过几天。
5、 房产证复印件 (原件多已经抵押给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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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拿到房产证的,请注意申请表上第一行的填写。拿到房产证的只需要交复印件,不过请注意要能够看得清楚。房产证没下来的情况可以补办,时间比较久一些。
6、 身份证复印件
实习总结交复印件,注意带原件,到时候要看一下的。
7、 购房合同复印件
交复印件,注意带原件,到时候要看一下的。
郭敬明经典语录大全 8、 借款合同复印件
交复印件,注意带原件,到时候要看一下的。
9、 抵押合同复印件
交复印件,注意带原件,到时候要看一下的。
注意:以上指的均是首次提取,且购买的的新建房。二手房请注意还需要提供契税发票复
印件。是否满足提取条件请百度。
10、 开户行支行名、账号、户名
审核全部符合要求后,产权人提供本人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用于财政拨付资金)
可能涉及到的分段计税问题:
问题: 2015年6月25日,我在江北区财政局16楼预算科提交了首套房退税资料。我的房屋按揭时间支付时间是2014年6月到2015年5月,因公司纳税地在2014年12月由渝中区变更为江北区,因此按政策要求分段退税,我在江北区地税局出具了2014年12月-2015年5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按税款归属期间累计个人所得税27000多,但经办人员在审查我的资料时直接划掉了我2015年5月的纳税额,给出的原因是该月税款入库在2015年6月,因此不计入退税金额,重新计算了个人所得税期间为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金额为25000多),并告诉我明年退税个人完税证明期间同样为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咨询两个问题:1、如果明年完税证明按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因为入库时间通常会晚一个月,我2015年5月缴税6月入库的个人所得税肯定不会纳入明年退税额,两边不占,同样退税也只
能11个月,明年5月的个人所得税同样会入库在后年,怎么提交明年的个人所得税证明呢??我实际纳税12个月。2、之前我在渝中区财政退税都是按税款归属期计算总额,为什么江北区财政局是按纳税入库时间来计算总额,实际缴税6个月只计算5个月,少的那个月到哪去了??谢谢!
【重庆市财政局】回复: 按照我市关于个人主城区首次按揭购房财政补助政策的相关规定,申办人需提供“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期限为对应的补助年度,即入库期为对应的补助年度。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您需提供入库时间为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的纳税证明,下一次申办则提供入库时间为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不存在您提及的的遗漏。
若您此次为首次办理,请重新提供纳税证明;若为非首次办理,则可以补充申办第一个补助年度的前一个月税款。详细情况,可致电市财政局:67575656。
委托办理的问题:若本人无法亲自前往办理,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办理,并出具相关委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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