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论文题目:税务会计——个人所得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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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班级:财务管理1209班
级别:201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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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个人所得税改革
挽回爱情的语言学生:郭晓娟(指导教师:张贵泉)
(皖西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无
论是从税收公平还是效率角度来讲,都有悖于这两个原则。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进,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从公平和效率原则入手,结合实际,对存在问题所依托的制度进行调整,使个人所得税更好地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东芝服务前言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一直起着调节贫富收入差距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的个人所得税法已不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改革,于是,2011年中国掀起了就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率及起征点的讨论热潮。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税是一个与老百姓利益最为密切的税种,个税的改革一直以来就备受老百姓的关注,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大潮中,个税也将展开一系列的改革。但是在对个税税制进行改革时,我们不能盲目的改革,对其中的若干问题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只有采取正确的改革措施,方能保证广大人民众的利益。本文将对个税在税制改革中的若干问题展开讨论。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存在不足
(1)信息不对称,纳税资料缺失,征纳双方的申报和集合成本较高
税务部门要掌握每一个纳税人的情况,就必须收集、整理大量的纳税人信息,导致税收监管成本的增加;另外,个税申报采取的是溯及既往的办法,要求纳税人将过去一年的收入进行申报,加大了自行申报难度,也增加了自行申报的成本。
(2)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隐蔽化,难以监控
现阶段,我国个人收入货币化程度和经济活动信用化程度较低,同时在收人分配中还存在各种形式的福利分配等。尤其是一些高收入人收入来源多样化、隐蔽化,税务
部门很难方便、快捷地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情况,客观上造成了个人所得极易逃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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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监控。
(3)政策规定加大了税务部门的执法风险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
盛夏光年歌词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这实际上加大了税务部门的风险和责任。另外,《办法》对于申报后如何补税和退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缴纳税款、可不可以由扣缴义务人代为缴纳、滞纳金的缴纳比例等问题没有作详细的规定。
(4)中介机构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纳税申报比较复杂,很多家庭都需要纳税申报方面的服务,中介机构的税务代理服务,不仅解决了纳税人不熟悉税法、收入统计和申报繁琐等问题,也能够凭借代理人对相关规定的了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客户提供一个合理的避税空间。事实上,我国纳税人也同样存在这方面的需求。但是,由于我国税务代理机构独立性较差,使得真正意义上的税务中介发展缓慢。
核酸码在手机哪里查(二)费用扣除不合理
个人所得的确定需要从取得的收入中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然而,由于个人取得收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生计费用、赡养费用、经营费用等多个方面,在确定节余所得时又不可能像企业一样进行规范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核算,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征收时按分类所得税制的要求,就不同所得类型确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方式。
(1)费用扣除规则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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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扣除规则过于简单,没有考虑相关的影响负税能力的因素。《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一刀切的扣除办法,每月的扣除额均是为2000元,不考虑纳税义务人的住房、养老、失业等因素,不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包括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等等,也不考虑纳税义务人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甚至残疾等情况,从而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飞机经济舱(2)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这种费用的扣除方法比较简单,易于掌握。但是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伴随着物价的上涨,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也在相应增加,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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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费用扣除内外有别,也不利于公平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允许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
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的外籍专家等在中国境内取得的T资、薪金所得的,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这种内外有别的规定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中的横向公平的要求。从税收公平原则的精神出发,外籍纳税义务人既然与国内纳税义务人一样生活在中国境内,其扣除费用标准就应与处于同一条件下的国内纳税义务人相同。
(三)个人所得税起不到应有的调节收入分配作用
个人所得税为我国的经济发展筹集了大量的财政收人,比如2009年l一7月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1.6%,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为6.9%,但是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却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社会人的收入差距非但没有缩小,反而逐步扩大。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中的差距具体表现在: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经济结构,是造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人从1978年的343.4元增加到2008年的8065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人从1978年的133.6元增加到2008年的2528元。数据表明了差距扩大趋势之快。
(四)征收模式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
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分类课征办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收人相对集中的人多缴税的现象,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
税负”的原则,也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和低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纳税人的各月收入不均等,有的人一次性获得收入,而有的人则分散获得收入。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后者不纳税或税负轻,前者肯定税负很重。
二、费用扣除标准的改革方向
个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所得额,即从所取得的收入额中扣除为取得收入而付出的成本和费用后的差额。由于个税无法准确核定不同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耗费的费用数额,所以国家制定了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来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进行费用的扣除。目前,个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对不同的所得项目有着不同的规定,因此,费用扣除标准的高低与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多少存在着直接的关系。
三、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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