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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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东海星严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太原路69号工业设计中心南楼三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梁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杨,*,200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明,日照东港中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山东海星严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从此处起,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海星文化公司”)
与被告高杨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星文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刘强、被告高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星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履行期限至2022年4月11日,双方对权利义务、分成比例、账号权属、违约责任等事项做了明确的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为高杨的演艺直播活动进行策划、宣传及推广,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2021年7月10日,高杨单方在网络平台停播,无故不再继续履行合同,高杨的违约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抖音号怎么更改高杨辩称,第一,原告无权起诉被告。原告提交的主播艺人经济合同签订的双方为山东闪耀吧海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被告的工资是有山东闪耀吧海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放的,因此被告与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第二,山东闪耀吧海星文化传媒有限公
司与被告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为劳动合同,双方于2021年4月12日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该合同应为劳动合同:1.被告在工作期间需要严格服从山东闪耀吧海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管理,包括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工作时间、休息请假、卫生值班、公司财务管理、奖励处罚等规定都是由后者安排或指定,被告按照山东闪耀吧海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安排和规定工作;2.工资制度由山东闪耀吧海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定,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考勤工资的金额计算等。本案中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是由被告一方提供劳动、山东闪耀吧海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方给予报酬,同时被告受到山东闪耀吧海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约束,接受其指挥命令、检查考核等劳动给管理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特点。由此可认定山东闪耀吧海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无效,对双方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第三,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被告在原告处的工作岗位为演艺、带货主播,基本工资为每月4000元、绩效工资根据实际直播打赏收益及带货数量的收益,但原告没有依法为被告缴纳社保并拖欠工资,被告工作压力本就巨大,加之原告的工作人员长期对被告进行排挤、打压、侮辱。2021年7月10日,被告经检查患抑郁症,在此情形下,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完全合法的,被告
无需支付违约金;2.被告因原告处工作环境、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及工作管理等方面导致被告患上了不适宜继续完成原告工作的疾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继续完成工作。第四,被告在与原告解除主播艺人经济合同后,不使用原告公司直播账号,以个人身份开设抖音账号的行为系为满足个人生活精神娱乐所需,不存在违约行为,不会影响原告的收益,更与原告无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海星文化公司(2021年10月18日由山东闪耀吧海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更名而来)成立于2020年4月16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工业设计中心南楼三楼2号,经营范围:互联网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票务代理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电子元器件销售;美发饰品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办公设备销售;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物联网应用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网络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园区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广告发布;广告制作;企业管理咨询;采购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婚姻利益服务;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电影摄
制服务;动漫游戏开发;数据处理服务;供销合作社管理服务;公共事业管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塑料制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日用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销售。许可项目:水产养殖;出版物互联网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演出经纪;网络文化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视剧制作;营业性演出;游艺娱乐活动;电影发行;食品销售。
2021年4月12日,海星文化公司(时称“山东闪耀吧海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高杨(乙方)签订《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合同第一项“合作内容及期限”部分规定,乙方为此向甲方支付经纪费用。因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由乙方自行负担。合作期间内,甲方担任乙方全世界范围内、互联网线上演艺、视频直播平台演艺以及未来可能涉及到的线下演艺的经纪公司,就乙方的全部直播、演艺事业提供独家经纪代理服务,经纪代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济、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合同期限为1年,自2021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1日止。合同第四条“双方收益分配”部分约定,甲方分成60%,乙方分成40%,具体分成方式以甲方
规定为准,甲乙双方的上述分成基础为变现后的净收益,具体计算方式应以甲方的规定为准。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部分约定,第6.1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事实即构成该方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双方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外,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对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承受或遭致的所有损失、责任、赔偿金以及因主张赔偿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及诉讼费用等)。第6.2项约定,如乙方在本合同到期前,无法定或本合同约定的理由,单方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按照乙方账号累计粉丝数量,按照每位粉丝5元的标准进行赔付向甲方支付位于金,或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二者以较高者为准。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的损失和投入(如甲方为乙方的演出、培训、宣传等活动所投入的一切费用)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和投入。甲方可以从未结算完毕的乙方报酬中先行抵扣,并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