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餐饮加盟合同十大注意事项
  第一,餐饮加盟连锁店总部供货的价钱问题。  一般的餐饮加盟店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餐饮加盟者必然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餐饮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餐饮加盟店常常以为总部的供货价钱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可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能不要求餐饮加盟店必需统一贯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餐饮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前要求总部供货的价钱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避免事后两边为了价钱问题争执不休。  第二,餐饮加盟时权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总部会向餐饮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别离是餐饮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餐饮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餐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计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餐饮加盟店利用总部的商标,和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餐饮加盟店持续利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需按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餐饮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餐饮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餐饮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餐饮加盟者
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餐饮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数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餐饮加盟店收店再也不开店时,总部必需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应要求餐饮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  因为所谓餐饮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餐饮加盟店利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需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餐饮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需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餐饮加盟该体系的餐饮加盟店也被迫更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餐饮加盟者在餐饮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安心地餐饮加盟。  第四,餐饮加盟连锁店管理规章的问题。  一般的餐饮加盟店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若是餐饮加盟者碰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当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餐饮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五,餐饮加盟合约中竞业禁止的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餐饮加盟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餐饮
加盟而外流,要求餐饮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按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餐饮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以为此举不致违法。可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若是太长,恐会影响餐饮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餐饮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以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以为三年是不是太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成一年。所以餐饮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需考虑清楚,以避免影响往后生计。  第六,关于餐饮加盟连锁店违约罚则。  由于餐饮加盟连锁店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背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餐饮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背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餐饮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到。  第七,餐饮加盟合约终止的地方理。  当合约终止时,对餐饮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餐饮加盟者是不是有违背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餐饮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若是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如果是发生争议时,是不是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两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乃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餐饮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
若由餐饮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餐饮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需透过法院强制执行,若是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八,关于餐饮加盟店连锁与加盟者纠纷的地方理。  一般的餐饮加盟店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一般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式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未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周围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餐饮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餐饮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通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若是尽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固然会偏坦总部,而无益于餐饮加盟者。碍于合约,餐饮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餐饮加盟者在碰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餐饮加盟的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餐饮加盟连锁店总部为确保餐饮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再也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餐饮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需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之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餐饮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之外的地方,餐饮加盟店并无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餐饮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餐饮
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够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衡宇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固然就会招致餐饮加盟店的起抗争。因此,餐饮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以后,两边务必要各执一份。  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餐饮加盟者签约以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餐饮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更正。所以餐饮加盟者必然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签合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