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个人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征收模式
  内容摘要:从2008年开始,我国展开了新一轮税制改革,目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已经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个人所得税将是税制改革的下一个重点。本文将结合当前的经济形势,对与个税有关的几个税收构成要素的改革方向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笔者的观点和建议。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又开始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上两法的改革拉开了我国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大潮,其他税种的改革也将伴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展开。个税是一个与老百姓利益最为密切的税种,个税的改革一直以来就备受老百姓的关注,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大潮中,个税也将展开一系列的改革。但是在对个税税制进行改革时,我们不能盲目的改革,对其中的若干问题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只有采取正确的改革措施,方能保证广大人民众的利益。本文将对个税在税制改革中的若干问题展开讨论。
  费用扣除标准的改革方向
  个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所得额,即从所取得的收入额中扣除为取得收入而付出的成本和费用后的差额。由于个税无法准确核定不同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耗费的费用数额,所以国家制定了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来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进行费用的扣除。目前,个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对不同的所得项目有着不同的规定,因此,费用扣除标准的高低与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多少存在着直接的关系。
  目前,很多人单纯从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认为我国个税应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例如:他们建议将工薪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甚至提高到5000元/月,同时还建议在不同区域设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对于这样的建议,笔者并不赞成,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并不一定能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个税有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和筹集财政收入等多种作用,但在现阶段,筹集财政收入是个税的主要作用。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会造成个税税收收入总额的下降,国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总额的不下降,势必会通过其他的手段来增加财政收入,这些款项仍然需要有全体纳税人来承担,因此,纳税人的税负可能不一定能降低。
  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有可能会进一步扩大贫富绝对差距。在超额累进税率下,低收入纳税人由于其所得额较少,适用的税率较低,而高收入纳税人由于其所得额较多,适用的税率较高,因此,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低收入纳税人减少的税额不如高收入纳税人减少的税额多,这就造成贫富的绝对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是扩大的。例如:甲的工薪收入为3500元/月,乙的工薪收入为10000元/月,如果费用扣除标准从目前的2000元/月调整为3000元/月,两人的税后绝对差距将从5400元变化为5500元,贫富绝对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扩大了。
  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改革方向
  一般来说,个税征收模式有三种: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目前我国在个税上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制,即将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按照来源和性质的不同划分为十一个类别,每个类别分别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分别计算纳税人取得不同所得应缴纳的个税税款。
  分类征收制在合理、准确划分所得类别上存在较大困难,导致在实践中,纳税人往往通过改变所得项目的类别,以此来进行税收筹划;同时,又由于分类征收制没能对纳税人整体所得进行全面的考虑,导致所得来源较多的纳税人可以扣除的费用就相对较多,对所得来源较少的纳税人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因此,有很多的人认为我国个税的征收模式需要进行改革,应将现行的分类征收制向综合征收制或混合征收制转变。对于这个建议,笔者也不赞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税收征收模式的改变将不能体现现行个税的政策导向作用。目前分类征收制下,对于不同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有着不同的规定,例如: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的实际税率是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的实际税率是14%,偶然所得的税率为20%。这样区别化的规定可以体现个税的政策导向,即国家鼓励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相应的回报,反对个人不劳而获。如果将分类征收制改革为综合征收制或混合征收制,个税的政策导向功能将不复存在。
  税收征收模式的改变将不能体现个税的调节贫富差距功能。在分类征收制下,不同所得项目的费用扣
除标准和税率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体现了富人多缴税,穷人少缴税甚至不缴税,通过税收的调节功能,可以缩小贫富的差距。如果实施综合或混合征收制,对所有所得项目实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贫富的差距有可能会进一步扩大。
  应税所得项目范围的改革方向
  目前我国的个税的应税所得项目几乎囊括了个人所有的所得项目,似乎没有必要对应税所得项目范围进行改革的必要。但是,由于个税的一些减免税政策,导致个税中,很多应该纳税的所得项目并没有缴纳个税,笔者认为应该取消一些减免税政策,完善我国个人的应税所得项目范围。例如:股票转让所得就应该纳入个税的应税所得范围之中,现行个税以我国股份制还处于试点阶段以及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为由,决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税,认为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收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认等需要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后,再结合国际通行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托词,股份制和证券市场在我国都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历史,怎么能说他们还在试点阶段和不成
熟呢?股票转让所得不缴纳个税导致我国证券市场具有明显的投机彩,对证券市场本身的稳定健康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应尽快对股票转让所得恢复征收个税。
  征收管理的改革方向
  税收的征收管理直接影响到税收的安全性、及时性、公平性,它对每一个税种都有重大的影响,由于个税的纳税义务人在数量上十分多,因此,个税的税收征管就显得更加的重要。我国目前个税的税收征管水平是比较低的,有很多方面需要进行改革。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个人所得税怎么征收  (一)应加强对个人所得来源及数量的监管
  由于目前我国个税执行的是分类征收制,因此,准确划分所得项目及确认所得数量是影响到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征收的关键因素,我们应加快金融制度的建设,建立以个人身份证号为基础的统一的金融制度,要求所有商业银行在账户开立时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实行实名制,对账户所有人取得的所有收入都必须通过金融系统转账支付,杜绝现金支付,对各种收入都必须明确转出单位或个人与转入个人之间的关系,从而界定好该笔收入的性质以及该笔收入的数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个税税款的安全,做到应收尽收。
  (二)加快我国税务信息化建设
  目前,我国在税务信息化的建设方面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金税工程的开展,对我国税收征管的作用是巨大的。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光有金税工程是远远不够的,因为,金税工程只是税务机关内部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并没有和其他国家机关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实现联网,信息不能得到共享。因此需要尽快将税务与金融、保险、工商、海关等各个职能部门的信息化工程做到有机的结合,实现相互之间的
信息共享。
  (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目前我国个税方面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我们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大,违法行为的成本不高,造成个人铤而走险,即使在被税务机关查处后,仍然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相关的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冯曦明.从公平视角看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J].财会研究,2009(5)
  2.刘丽等.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探讨[J].税务研究,2010(3)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