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必须要按20%征收个税吗?这些例外你要知道!
根据个税制度的设计,对劳报酬所得的个税采取的是平时预扣预缴,年度终了时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预缴时预征率为20%,如果⼀次收⼊较⾼的,预征率将达到30%和40%.年终时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所以劳务报酬所得的实际税率不⼀定会达到20%。
但是有些⼈在平常预缴时就不想预缴20%,怎么办呢?
这其实是没有好办法的,劳务报酬所得有明确的范围,除⾮取得的收⼊项⽬不属于劳务报酬。那就可以转变思路,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其他项⽬所得,⽽与之⽐较接近的项⽬就是经营所得。
这是有操作性的,因为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在实务当中界限较为模糊,在税法的规定当中也有所交集。
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所得税,可能会将税负降低。
展开全⽂
根据《个⼈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独⽴从事各种⾮雇佣性质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具体是指个⼈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录像、演出、表演、⼴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
个⼈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所得;个⼈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从事其他⽣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可以看出两者实际上存在重叠的范围,所以假如个⼈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不想预缴20%的个税,完全可以想办法将它转变为经营所得。
为什么要转变为经营所得呢?并不是因为经营所得的税率更低,⽽是因为经营所得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实际税负可能会低于劳务报酬所得。
举例:
张某为⼀家外贸企业提供翻译服务,当⽉取得收⼊2万元⼈民币。
假如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缴个税,应预缴个税20000×(1-20%)×20%=3200元。
假如按照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核定应税所得率假定为20%,当⽉应交个税=20000×20%×5%=200元。
两者对⽐之下,显然采取经营所得⽅式预缴个税要少得多。但是两者的总体税负相⽐,只有在⼀定的前提条件之下,经营所得的税负才会更低。
例如,提供劳务报酬所得的个⼈是长期、持续从事该类活动,就⽐较适合办理个体⼯商户、个⼈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
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实际税负可能低于20%。
劳务报酬所得采取的征收⽅式是平常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假如取得劳务报酬的个⼈属于临时性、偶然性取得该项收⼊,⼤可不必⼤费周章办理营业执照,按照经营所得来核定征
假如取得劳务报酬的个⼈属于临时性、偶然性取得该项收⼊,⼤可不必⼤费周章办理营业执照,按照经营所得来核定征收。
第⼀,为了偶然性的⼀次收⼊,办营业执照太过繁琐,得不偿失;
第⼆,劳务报酬所得也有可能在年底退税,实际税负可能更低。
个人所得税怎么征收举例:
李某为⼤学⽼师,周末时间参加讲学活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万元⼈民币,按照规定由⽀付所得的单位预扣了20%的个税1600元(10000×80%×20%)。
年底汇算清缴时,李某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与⼯资薪⾦所得合并计算。
扣除五险⼀⾦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之后,全年应纳税额为1000元。因为平常实际预缴1600元,汇算清缴退税600元。
从上述例⼦可以看出,劳务报酬所得只是在预缴环节,税负较⾼,但这只是⼀个暂时性的负担,有可能在年底之后办理退税,当然也有可能需要补税。但到底是补税还是要退税,取决于全年的收⼊以及各项税前扣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