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实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公布日期】2000.03.27
【文 号】建总函[2000]170号
【施行日期】2000.03.2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实施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紧急通知
  (2000年3月27日 建总函[2000]170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下简称《实名制规定》)将于2000年4月1日正式发布施行。人民银行已分别下发了银发〔2000〕94号《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的紧急通知》和银发〔1999〕134号《关于做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前后有关工作的通知》。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施行《实名制规定》是个人存款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完善金融监管的基础性措施,对于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行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立即组织由行领导牵头,零售、科技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尽快组织落实。各行要根据人民银行的通知精神和总行的具体要求,努力做好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业务操作和技术实现等各项准备工作,在3月30日前落实到所辖网点,做到周密计划,精心组织,统一实施,规范操作。既要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又要尽量方便客户。
  二、该《实名制规定》适用于本、外币个人存款账户。为方便操作,总行已于1999年4月份下发了《中国建设银行贯彻<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实施意见》(见附件)和《关于做好推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内部传真电报。各级行要按照《实名制规定》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及总行的实施意见,立即制定具体的业务操作规程,确保4月1日正式实施。
  三、要抓紧计算机应用程序的修改调试工作。去年总行曾以方式下发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业务需求》(见附件)。对已经完成应用程序修改调试工作的分行,要组织力量对应用程序再次进行检查测试,特别要注意征收利息税和身份证号码升18位等发生变化的环节,并在3月30日前组织落实新程序的切换上线工作,保证4月1日顺利实施;对尚未完成程序修改的分行,要立即制定应急办法,建立手工登记簿,或采用人机并行方式,登记存款账号和身份证件号码等要素,总行已于去年4月下发了《关于做好推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制定了《存款人身份证件登记簿》、《身份证件变更登记簿》和《身份证件变更申请书》(见附件),各行可据此准备。同时各行要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抓紧组织力量在3个月内完成计算机应用程序的修改,并将手工登记的资料录入数据库。
  四、各行要做好身份证件登记簿和变更登记簿等的印制准备工作,并保证营业网点在4月1日正常使用,同时要在存取款凭条上设置储户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登记栏,适应施行《实名制规定》的要求。不仅如此,还要从方便客户出发,尽量简化凭条的填写手续,提高服务效率。总行正在考虑将全行存取款凭条要素、格式进行规范统一。
  五、各行要组织做好柜台人员培训工作,特别是要使一线人员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同时组织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在《规定》颁布后,要做好营业网点的宣传,一方面将人民银行统一制做的宣传资料摆放在显著位置供客户阅读;另一方面对客户的咨询作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在宣传方面,各行要严格遵守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和统一口径,不得擅自提前和扩大。
  六、各行要切实贯彻“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加强内部控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的存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各行要密切关注《实名制规定》实施后的业务变化情况,注意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反
映。特别要对实施后前两周的情况及时搜集整理,在报当地人民银行的同时报告总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上报总行。
附一:      中国建设银行贯彻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精神,结合我行实际,现就实施实名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种业务的操作手续
  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就是要求存款人到金融机构办理各种本外币存款开户时出示个人法定身份证件,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具体实施中涉及各种储蓄存款业务的开户、活期存款的续存、定期存款的部分提前支取和特殊业务等环节。
  (一)开户
  《规定》实施后,存款人办理所有储种的开户业务应提供规定的身份证件;代理他人办理业务的,要同时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1.储户填写存款凭条(或开户申请书),连同现金及身份证件一并交经办人员。
  2.经办人员根据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录入或手工登记“存款人身份证件登记簿”(样式见附表一)。如果代他人办理业务的,还要在存款凭条背面登记代理人身份证件。
  3.经办人员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确认无误后,将存单(折、卡)连同存款人身份证件一并交存款人收执。 建设银行卡种类
  (二)续存
  1.活期存款
  (1)存款人在《规定》实施前开户已使用实名的,在办理第一笔续存业务时比照开户手续办理。如果原账户未使用实名的,不予办理续存业务,可另开新户。
  (2)在《规定》实施后办理续存业务的,经办人员要核对存款人账户中上笔存款的业务
日期,对实名制实施后已办理存款业务的无需存款人提供身份证件。
  2.零存整取、约定转存、自动转存等业务
  鉴于零存整取、约定转存、自动转存等业务均属于定期存款,存款人开户时与银行已有明确的期限约定,其续存业务暂按原规定和作法执行。
  3.代发工资业务
  代发工资业务由委托单位负责其职工的身份审核,《规定》颁布后,各行暂按原有办法办理。
  (三)定期提前支取和到期支取转存
  1.《规定》实施后,存款人办理整存整取定期存款部分提前支取业务时,除按原规定执行外,还须比照开户手续办理新开户。
  2.定期存款到期支取转存的新开户手续,比照开户手续办理。
  (四)特殊业务
  1.《规定》实施前开户的,在办理挂失、冻结、止付、异地托收、大额支取、提前支取等业务时执行原规定。
  2.《规定》实施后开户的,办理上述业务时要逐一核对已登记的存款人身份信息资料。
  二、实名证件
  根据《规定》,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居民,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特殊情况下,存款人也可临时使用户口簿)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岁以下中国居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