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以下简称“单位存款”)业务的发展,规范单位存款业务的作业方法和管理要求,根据《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行内外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等单位在银行办理的人民币存款。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纳入单位存款管理。
第三条 单位存款的种类包括单位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协议存款和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
 
第二章 单位活期存款
 
第四条 单位活期存款的基本规定
(一)单位活期存款是存款单位随时可以存取、按结息期计算利息的存款。
(二)办理单位活期存款业务时必须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要求,为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遵守其管理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五条 单位活期存款的业务流程
第六条 单位活期存款的开户操作要求
(一)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
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建设银行卡种类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其他组织。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且不能与基本存款账户在同一营业机构开立。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三)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合格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四)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 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以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以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五)现金管理子系统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操作要求。
1、非注册验资户开户。柜员首先选择“账户开设”交易,输入开户账户性质代码后,系统联动到交易查询客户号和客户名称。柜员根据客户提供的证件类型进行选择,对于客户提供的证件有组织机构代码,则优先选择组织机构代码;对于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则选择其他的证件操作(如营业执照等)。
当客户号不存在时,单位客户柜员选择“建立法人客户基本信息”交易,登记增加客户资料。当客户号存在时则直接输入相关要素进行开户交易。
账户开立交易提交成功后,系统联动到“账户开户资料登记”交易,对涉及的相关账户证明类文件资料进行补登记。经三级主管授权交易成功后,分别打印记账凭证作传票和客户联交给客户保管。
需人民银行核准的结算账户,将账户资料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开户资料报当地人民银行。开户银行收到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存款人密码信息、二联加盖人民银行行政许可专用章和经办员签章的“开户申请书”后,留存开户许可证副本及一联“开户申
请书”,将开户许可证正本、存款人密码信息及一联“开户申请书”交存款人。柜员通过“账户开户资料修改”交易维护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和开户许可证核准日期。
2.注册验资户开户操作。柜员直接选择“账户开设”交易,选择账户性质“注册验资(增资)临时存款账户”开立注册验资户。对于注册验资成功后,注册验资户转基本户/一般户的,柜员选择“注册验资户结转(转基本户/一般户)”,通过录入客户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系统自动寻客户号。当客户号不存在时,柜员选择“建立法人客户基本信息”交易,登记增加客户资料,产生客户号,然后再进入交易输入相关内容进行注册验资户的结转。经三级主管授权交易成功后,分别打印记账凭证作传票和客户联交给客户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