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嘉祥人民法院民 ***********大厦1308房,一社会信用代******************。法定代表人:宋作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特),嘉祥航法律服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凯*1991511日出生,族,住嘉祥。被告:小芳(被告孙凯之妻),*1989610日出生,族,住嘉祥原告广州慧新互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称慧新款公司)与被告孙凯小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4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易程序,通网公开开庭行了理。原告慧新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被告孙凯小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终结。原告慧新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孙凯小芳共同偿还合同内借款本金3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孙凯小芳偿还逾期(30000基数自20211210日起按日0.65‰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3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孙凯小芳承担诉讼代理3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和理由:原告广州慧新互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凯2020127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XND-39-201207-102),借款金额为3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年利率15%,逾期0.65‰,到期应还借款本息34500元。被告小芳署共同借款人声明,自愿上述借款承担共同任。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01210日将借款本金足支付至被告孙凯中国账户
上,借款合同生效。借款到期,被告孙凯小芳未按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本息,被告却拒不付。此,提起诉讼依法判决。被告孙凯小芳称,二被告与原告通署借合同并定利息属,原告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2100元,实际向被告孙凯交付27900元,收到借款后孙凯定向原告指定人员账户转账按月支付利息,每月支付利息数额为375元,目前共支付利息个12月。署合同,被告孙凯与原告签订合同定按日0.65‰算逾期反了法律制性定,按全国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算利息。原告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据:据一、2020127日原告慧新款公司与被告孙凯签订子借款合同一份,明被告孙凯向原告慧新公司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5%的事据二、2020127日,被告小芳署的子共同借款人声明,明被告小芳系被告孙凯向原告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据三、北京天威子商有限公司出具的数字验证见书据一、二、三子数据具有真性。据四、连连银子支付凭连连支付商户协议20201210日原告将30000元依支付到了孙凯的中国6217××××8321账户内,原告慧新款公司完成了合同出借义务据五、代理合同及票各一份,明原告慧新款公司支付本案代理3,000元,依
约应由被告承担。据六、广州市金融局关于原告公司立的批复,明原告具有经营格,原告与借款人答的借款合同具有合法性,依据《关于新民司法解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定,原告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纠纷,不适用新民司法解,也就是原告主的利息、违约罚当依据付。据七、公司更名行政批复一份,明原告广州慧新互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广州吉屋互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据八、咨与居合同及合同数字验证见书一份,2100元是被告向新希望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嘉祥新希望慧科技信息服有限公司支付的借款居务费用,而原告是出借方。被告孙凯小芳原告提交的上述邮政小额贷款条件据真性均无异,但认为被告孙凯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27900元,2100元是服务费应该由被告孙凯承担,借款利息高,当按照国家法律定的民贷处理。被告孙凯为支持其解,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据:据一、转账流水信息一份,明被告孙凯实际收到原告交付借款本金27900元,行流水2100元是由原告慧新款公司直接扣除,而不是原告所的支付嘉祥新希望公司。据二、提交孙凯与原告指定工作人员陈征聊天记录账单各一份,征系原告工作人,聊天记录载明被告通过陈征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375元,共已支付利息12个月,支付利息总额为4500元。原告被告提
交的上述据真性无异,但认为二被告202012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提供的据四也可以看出,被告孙凯20201210日收到原告出借的30000元,本案中并没有被告述的砍息的存在。被告孙凯所述的2100元,原告并未扣除而是在被告借款,共署了借款协议、共同借款人声明、咨与居合同,该费用是第三方收取的居务费与原告无关。于当事人无异据,本院予以确并在卷佐有争据和事,本院定如下:1.原告与被告孙凯签订的涉案借款合同,合同定了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年利率、支付款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具有明力,予采信。2.原告提交的代理合同及票,原告的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代理3000元,具有明力,予采信。3.原告提交的据四和被告提交的据一,可定原告慧新款公司于20201210日通过连连银子支付将30000元借款支付至被告孙凯账户中,同日连连支付将2100元扣划至原告慧新款公司账户的事4.原告提交的广州市金融局关于原告公司立的批复、原告更名行政批复,符合据的合法性、真性、关性要求,原告的待原告具有金融格具有明力,予采信。根据当事人述和经审查据,本院定事如下:嘉祥新希望慧科技信息服有限公司、新希望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孙凯提供借款信息咨2020127日被告孙凯与上
述二公司签订了《咨与居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甲方(指原告孙凯)有借款需求。乙方(指新希望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丙方(指嘉祥新希望慧科技信息服有限公司)甲方提供借款信息咨,并在甲方借款程中助其理各;乙方、丙方甲方提供推荐金服商,促成交易,以及款提醒管理等服。借款合同指甲方于2020127署《借款合同》借款金30000元。放款日指款人将上述合同下的借款借款人之日,以款人款之日准。金服商指与甲方署《借款合同》的款人或出借人。甲方付乙方普通服务费450元,甲方付丙方普通服务费1650元。2020127日,原告与被告孙凯签署了涉案子借款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款人广州慧新互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孙凯件号37***********××××系地址山省嘉祥××××××号,手机号150××××****。借款本金3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放款日起算,借款利率(年利率)15%,每年按365算,逾期息每日0.65‰。放款日与起息日相同,自放款日开始息。金用途:经营资金周2.2.21款人在本合同生效且符合放条件将借款款至借款人名下的账户,划款成功即视为借款放成功。3.3款方式按月息,到期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及剩余利息。5.3借款人承2)借款人具有真有效的身份……借款人自然
该项借款已经经过配偶及其他家庭成的同意和授,由此生的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家庭全体成员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连带偿责任本合同共同借款人、保人等应严格按本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定,本合同定之全部借款承担连带偿责任,款人有向任一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人等追索本金、利息、息及其他用。12.5款人实现债权用由借款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代理用、调查证费……差旅用等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用。2020127日,被告孙凯之妻即被告小芳与原告署了《共同借款人声明》。《共同借款人声明》明:于借款人孙凯2020127日至2022126日期间单次或多次向广州慧新互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行借款。共同借款人与上述借款人是配偶关系,共同借款人。现为确保借款人及时偿还款人在上述借款期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及上述借款合同之任何修下的本金及利息、息、违约……实现债权的其他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律代理……)(以下债务),共同借款人特作如下声明:共同借款人借款人与款人在上述借款期间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均已完全、充分知悉,可其包括共同借款人在内的各方的真意思表示,共同借款人具有同等束力,款人可根据任一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定,直接要求共同借款人承担全部或部分义务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1210957
22秒,将借款30000放至被告孙凯在中国行的账户。同日95734连连支付将2100元划至原告慧新款公司账户名下。孙凯每月按期偿还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催要被告孙凯偿还,共同借款人小芳亦未偿还,故原告来本院。另明,201695日广州市金融工作局核准广州市吉屋小额贷款有限任公司业务围为理各额贷款、其他批准的业务2020420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督管理局批准同意广州吉屋互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慧新互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告慧新款公司支付本案诉讼代理3000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双方生法律束力。原告慧新款公司与孙凯小芳签订的《借款合同》、《共同借款人声明》,两份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意思表示,不反法律和行政法制性定,原告慧新款公司与孙凯小芳之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本案的争焦点:一、原告慧新款公司向被告孙凯实际交付借款本金数额应如何定。二、原告慧新款公司向二被告按照每日0.65‰逾期息及律代理3000元是否予支持。关于第一个争焦点。本院认为,原告慧新款公司向被告孙凯实际交付借款本金数额应认27900元。理由如下:一、原告慧新款公司于2020121095722秒将30000放至被告孙凯在中国行的账户中,又于同日95734秒通过连连支付以系自扣的方式将2100元划
至原告慧新款公司账户名下。原告慧新款公司在将30000元支付至被告孙凯账户后,随即又在极短的时间内将2100元划,可被告孙凯对于原告划2100元并没有实际支配。二、原告称将2100嘉祥新希望慧科技信息服有限公司、新希望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但原告提交的据不足以明原告的,且在庭中原告也可,将2100元扣除是用于向第三方支付居务费,然而没有依据也没有嘉祥新希望慧科技信息服有限公司及新希望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上,本院定,被告孙凯实际收到原告慧新款公司的借款本金27900元。原告按照合同定履行了向被告孙凯支付借款本金义务,被告孙凯向原告履行偿还本金及利息、息及其他用的义务。被告孙凯偿还涉案款的行为违约承担继续履行偿还本金27900元、逾期息及其他用的任。被告小芳系涉案借款27900元的共同借款人,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关于第二个争焦点。原告慧新款公司系有关部批准具备办理各额贷业务的公司,依据《关于新民司法解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定,由地方金融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管部批准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纠纷,不适用新民司法解。原告慧新款公司与被告孙凯在《借款合同》中定借款人每日支付逾期款0.65‰逾期息,不反法律的
定。故原告主自被告逾期之日起即自20211210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0.65‰算逾期息,具有法律及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慧新款公司主诉讼代理3000元,原告慧新款公司与被告孙凯在借款合同中定律代理用作为贷款人实现债权用由借款人孙凯承担,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束力。故原告慧新款公司主张诉讼代理3000元由被告孙凯小芳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有事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上所述,原告求被告孙凯小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9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代理3000元,予支持。原告主张过高不分,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依照《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三款,《中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关于新民司法解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凯小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广州慧新互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900元及诉讼代理3000元,共30900元,并以27900基数,自202112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0.65‰算逾期利息;二、回原告广州慧新互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
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付金钱义务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定,加倍支付延履行期债务利息。案件受理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广州慧新互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75元,被告孙凯小芳3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状,并按照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山宁市中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宁市中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状。  李秀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