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7.16
【字 号】万府办〔2021〕26号
【施行日期】2021.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万宁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
  实施方案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琼府办〔2017〕10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琼
府办〔2017〕223号)、《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琼金监函〔2020〕12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强化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农村产业发展,提高农民生产水平,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推动金融机构在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使广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获得支农贷款和政府贴息优惠政策支持,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支农资金的良性循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二、贴息内容
  (一)贴息条件和标准
  1.贴息对象:海南省户籍,拥有农业户口或户籍地在乡村(含农场连队和居)的居民户口居民(含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和渔民,以下简称农民)和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
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户籍地在乡村是指户籍地在乡镇行政管理区域(不含城关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
  财政供养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享受贴息政策。
  2.贴息用途:主要用于帮助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运输及仓储销售等涉农用途。具体贷款用途如下:
  1.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方面生产。
  2.围绕农林牧副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项目等。
  3.农业产品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
  3.贴息额度:
  (1)农民小额贷款:单笔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单笔在1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50万元的,按照10万元的贷款额度计算和享受贴息; 对同一借款
人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 万元的部分(含10万元)给予贴息。单笔贷款50万元以上的,不予贴息。
  (2)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单笔贷款额度100万元以下(含 10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合作社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给予贴息。对一家每社单笔贷款额度100 万元以上的,不予贴息。
  (3)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同一年度在多家金融机构有贷款的,只对一家金融机构的贷款给予贴息。农户执行“按户贴息”原则,一户农民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贴息。
  (4)以贷款结清年度为原则。借款人同一年度在同一金融机构的多笔贷款按照贷款结清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计算贴息;借款人同一年度在多家金融机构贷款的,贴息原则为:一是对贷款结清日最早的一家金融机构的贷款予以贴息;二是贷款结清日相同的,对贷款发放日早的贷款予以贴息;三是贷款结清日和贷款发放日都相同的,对贷款金额高的贷款予以贴息。
  (5)“年度”是指公历计算的一个完整的年度,即1月1日 至12月31日。
  (二)贴息率及贴息期限。
  (1)一般农民贷款是指具有海南省户口但没有领财政供养工资的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渔民及具有海南省农业户口或属地在乡村的家庭户口但不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居民申请贴息贷款,年贴息率为6%,贴息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2)农村妇女贷款是指具有海南省农业户口或属地在乡村的农村妇女申请涉农用途贷款,年贴息率为7%,贴息期限为2年,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3)扶贫贷款是指2014年底以来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的贴息贷款,其贴息率及贴息期限按市政府出台的金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邮政小额贷款条件  (4)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是指向海南省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的贷款,不含向其成员发放的贷款,年贴息率为4%,贴息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实际期限计算贴息。已按《万宁市扶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推精准脱贫实施方案》规定享受贷款贴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再享受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
  (三)贴息方式:事后贴息。即借款人按合同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结清贷款后再对借款人予以贴息;逾期不享受贴息政策。
  三、奖补资金的用途和标准
  (一)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当年新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和给予一定比例贴息贷款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发放扶贫小额信贷,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二)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发放扶贫小额信贷金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风险补偿资金可用于金融机构计提风险准备或核销扶贫小额信贷中的不良贷款。
  (三)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发放扶贫小额信贷金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用于经办金融机构开展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及信贷人员专项奖励,也可以用于核销扶贫小额信贷的不良贷款。
  四、资金来源
  贴息和奖补资金来源包括省、市财政安排的资金。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滚存使用。
  五、贴息资金拨付流程
  对在我市农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申请贴息贷款的农村妇女、一般农民实行财政贴息资金预拨机制,对扶贫贷款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实行预拨制度。各经办金融机构要承担好贴息审核和兑付责任,确保贴息资金精准、足额、及时兑付给农户。
  (一)做好资金需求测算。各经办金融机构于每年11月10前,将本年度前三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第四季度、下一季度资金需求报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联合市财政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汇总本年度前三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第四季度、下一年度全市需求。
  (二)对执行预拨机制的金融机构。
  1.各经办金融机构要合理测算本年度所需贴息资金额度,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要根据资金安排情况,及时将资金预拨给经办金融机构。
  2.各经办金融机构在审核贷款的同时按省级贴息政策(市贴息实施细则优于省级政策时按市实施细则执行)有关标准进行贴息审批。符合条件的,按市实施细则要求及时贴息;对贴息条件把握不准的,提请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实行财政贴息资金预拨制度的金融机构,根据上年度放贷情况测算本年度所需贴息资金额度,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贴息所需额度,由金融机构一次性申请全年预拨贴息资金,市财政局按季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8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贴息资金预拨给经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本季度实际贴息资金大于预拨贴息资金的,可立即申请下季度预拨贴息资金支付上季度缺口的贴息资金。全年预拨贴息资金拨付完后贴息资金仍缺口的金融机构,可通过追加的方式向市财政局申请。
  (三)对于执行非预拨机制的金融机构。各经办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并结清的贷款,应及时汇总清单报市金融办申请贴息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市财政局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经办金融机构。
  (四)市财政局采取季度拨付、年终结算方式,对经办金融机构进行多退少补。年终结算由各经办金融机构编制符合贴息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清单,并由经办金融机构内部进行审核确认,确认无误后报市财政部门进行多退少补。各经办金融机构因自身失误造成多贴、漏贴、少贴的部分,自行承担责任,市财政部门不予承担。多贴部分由财政部门扣回。
  六、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审核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