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金融》2008年第3期
摘要:小额信贷是向低收入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信贷服务。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许多国家
对小额信贷的发展十分关注,形成了许多发展模式,在解决微小企业和贫困农户融资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功。我国
小额信贷的发展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国外小额信贷发展一些成功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本文在对小额信贷国际经
验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发展小额信贷的路径和制度安排。
关键词:小额信贷;国际经验;路径和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0.31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08(3)-0072-02
收稿日期2004、2005、2006年我国连续三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要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诺贝尔和平
邮政小额贷款条件奖委员会将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授予孟加拉“乡村银行”及其创办人穆罕默德尤努斯(M uhammad Yunus ),以表彰他们“从社会低层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努力”。目前我国在中央银行的直接介入下已经在陕西、四川、贵州、山西和内蒙古等五个省区进行小额信贷试点。
一、目前我国小额信贷组织试点情况及面临的困难
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政府开始把扶贫与小额信贷发展相结合,并对小额信贷给予了很多的关注。在国家强大的政策支持下,我国积极开展小额信贷试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委在认真研究国内外小额贷款组织实践的基础上,按照“先试点,摸索经验,制定规划,再视情况,在符合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开”的操作思路,确定在陕西的户县成立了大洋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信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四川、贵州、山西等地也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只贷不存”的基本原则,在继续做好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现有小额贷款工作的同时,探索建立自负盈亏,商业上可持续发展的小额贷款组织。截至目前,所有试点的小额信贷组织的不良贷款率为零。
目前我国小额信贷组织试点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是:
(一)我国目前对发展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还处于摸索试点阶段,还没有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界定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系统的监管框架对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实施有效的监管。一是市场准入的法律依据不足。小额信贷组织试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金融创新工作,但目前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来
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二是小额贷款公司应该享受的优惠税收等政策未明确,对投资人的信心有所影响。三是从各地实践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既没有机构也没有依据。四是小额贷款公司维权没有法律保障。专家学者认为,民间商业性小额贷款管理与当前的贷款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内容都有一定冲突。如果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不能按期收回,小额贷款公司就有可能采取其它手段来强行收回贷款,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二)小额信贷组织如何实现商业上的可持续性。贷款公司要做到可持续发展,必须解决其盈利和后续资金来源问题。从商业角度看“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机构很难长期存活,它实际上是一个投资公司,要承担巨大的风险,付出更高的操作成本,但回报仅是利息。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现有的条件以及正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管理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批发资金,那么增资扩股便成为小额贷款实现持续发展主要资金来源,但这种资金来源对于落后地区的投资人毕竟实力有限。在当前农村金融体系下小额信贷组织如何实现规模经济和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对于小额信贷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三)小额信贷组织自身的风险控制和贷款担保问题。小额信贷组织要保证商业上的可持续性,首要的穆
林作者简介穆林(),女,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西安710075):2008-2
:19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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