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小额贷款条件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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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临洮县支行)。
负责人:谢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北京成大(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鹏英,*,1970年5月6日出生,住兰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姚志君,*,1973年5月23日出生,住兰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英,*,1970年5月6日出生,住兰州市。系姚志君妻子。
被告:甘肃良新蔬菜保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鹏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金控定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旭,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忠,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邮政银行临洮县支行与被告高鹏英、姚志君、甘肃良新蔬菜保鲜有限公司、甘肃金控定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临洮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被告高鹏英、被告姚志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英、被告甘肃良新蔬菜保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鹏英、被告甘肃金控定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政银行临洮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邮政银行临洮县支行与高鹏英、姚志君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2、请求判令高鹏英、姚志君偿还借款本金1665000元及利息21870元,息随本清;3、请求判令甘肃良新蔬菜保鲜有限公司、甘肃金控定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0日,邮政银行临洮县
支行与高鹏英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高鹏英从邮政银行临洮县支行借款1850000元,年利率5.22%,逾期年利率6.786%。借款期限36个月,从2020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14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姚志君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甘肃良新蔬菜保鲜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借款合同的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全额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8月20日,邮政银行临洮县支行与甘肃金控定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高鹏英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0年8月14日,邮政银行临洮县支行向高鹏英发放借款1850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高鹏英仅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剩余借款本息未按约定偿还。邮政银行临洮县支行多次催要,高鹏英、姚志君不予偿还。
高鹏英、姚志君辩称,借款属实。拖欠2022年5月5日到期的利息21486.83元,邮政银行临洮县支行起诉后已还清。现拖欠2022年8月14日到期的借款本金370000元及2022年8月5日到期的利息22211.10元,因疾情影响,企业运行困难,无力偿还,请求宽限三个月偿还。还清拖欠的借款本息后按照还款计划表还款。
甘肃良新蔬菜保鲜有限公司辩称,担保属实,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甘肃金控定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辩称,高鹏英延期还款是由于新冠疾情和政府的防疾政策原因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延期还款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高鹏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邮政银行临洮县支行提前收回借款的条件不成就。借款合同是格式条款,邮政银行临洮县支行未尽提示义务,提前还款条款不应成为合同的内容。甘肃金控定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贷款业务担保合作协议》第三条“担保范围”约定:保证的范围为乙方提供担保的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总额,其中80%由乙方承担,剩余20%由甲方承担,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根据此约定,甘肃金控定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80%的保证责任。请求驳回邮政银行临洮县支行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围绕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进行了举证、质证。高鹏英与甘肃金控定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邮政银行临洮县支行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邮政银行临洮县支行对甘肃金控定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贷款业务担保合作协议、还款计划表、帐户对帐单、新冠疾情新闻报导单有异议。经审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贷款业务担保合作协议是甘肃金控定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邮政银行定西市分行达成的合作协议,与本案无关联性,故不予确认。还款计划表、
帐户对帐单是邮政银行临洮县支行出具的,邮政银行临洮县支行无证据予以否定,故予以确认。新冠疾情新闻报导单与本案无关联性,故不予确认。
根据已经认定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2日,邮政银行临洮县支行与高鹏英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高鹏英从邮政银行临洮县支行借款1850000元,年利率5.22%,逾期年利率6.786%。借款期限36个月,从2020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14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姚志君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通用条款第九章违约及违约救济措施第四十九条约定,乙方未按期支付与甲方有关的到期未清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文件、支用单约定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乙方即构成违约。合同通用条款第九章违约及违约救济措施第五十四条约定,乙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甲方有权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通用条款第十章其他条款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约定,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2020年8月12日,邮政银行临洮县支行与甘肃金控定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甘肃金控定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高鹏英从邮政银行临洮县支行借款本金1850000元提供连带保证,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额度存续期内,在主合同项下各项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的100%。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双方解除主合同或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乙方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务和债务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保证责任。2020年7月30日,甘肃良新蔬菜保鲜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高鹏英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2020年8月14日,邮政银行临洮县支行向高鹏英发放借款1850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高鹏英按约定偿还了借款本金185000元。2022年5月,高鹏英拖欠2022年5月5日之前的到期利息21486.83元未还,邮政银行临洮县支行遂于2022年6月20日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高鹏英偿还了到期利息21486.83元,现拖欠2022年8月14日到期的借款本金370000元及2022年8月5日到期的利息22211.10元未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