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规则
2011-01-04 出处:淘宝规则
(2011年1月4日修订)
第一章 概述 | |
第一条 | 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淘宝网用户合法权益,维护淘宝网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大淘宝宣言》及《淘宝网服务协议》,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 淘宝规则,是对淘宝网用户增加基本义务或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 |
第三条 |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基于淘宝认定的事实并严格依规执行。 |
淘宝网用户在适用规则上一律平等。 | |
第四条 | 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淘宝有权酌情处理。但淘宝对用户的处理不免除其应尽的法律责任。 |
用户在淘宝网上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淘宝及其关联公司所签订的各项协议。 | |
淘宝有权随时变更本规则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若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淘宝网的相关服务或产品。 | |
淘宝有权对用户行为及应适用的规则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 | |
第二章 定义 | |
第五条 | 淘宝网,指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交易平台,域名为www.taobao。 |
第六条 | 用户,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淘宝网各项服务的使用者。 |
第七条 | 会员,指与淘宝网签订《淘宝网服务协议》并完成注册流程的用户。一个会员可以拥有多个账户,每个账户对应唯一的会员名。 |
第八条 | |
第九条 | 卖家,指在淘宝网上发布商品的会员。 |
第十条 | 拍下,指买家在淘宝网上点击并确认购买的行为。 |
第十一条 | 交易,指淘宝网上单次拍下同一商品。 |
第十二条 | 绑定,指淘宝账户与支付宝账户一一对应。 |
第十三条 | 商品发布数量,指卖家在淘宝网上出售中及在线上仓库中商品数量的总和。 |
第十四条 | 淘宝商城,指在淘宝网上由特定企业卖家出售商品的网络交易平台,域名为all。 |
第十五条 | 退货运费险,指保险公司为投保该险种的淘宝会员支付单次退货运费。 |
第十六条 | 分销商品,淘宝分销平台分销商从其供应商获取并出售的商品。 |
第十七条 | 店铺屏蔽,指在搜索、导航、营销等各项服务中对会员店铺及商品等信息进行屏蔽的处罚措施。 |
第十八条 | 限制发布商品,指禁止淘宝会员发布新商品的处罚措施。 |
第十九条 | 限制发送站内信,指禁止淘宝会员发送站内信的处罚措施。 |
第二十条 | 限制社区功能,指禁止淘宝会员使用淘江湖、论坛、帮派、打听等社区类服务的处罚措施。 |
第二十一条 | 限制买家行为,指禁止淘宝会员购买商品的处罚措施。 |
第二十二条 | 限制使用阿里旺旺,指禁止淘宝会员使用阿里旺旺的处罚措施。 |
第二十三条 | 关闭店铺,指删除淘宝会员的店铺,下架店铺内所有出售中的商品,禁止发布商品,并禁止创建店铺的处罚措施。 |
第二十四条 | 公示警告,指在淘宝会员的店铺页面、商品页面、阿里旺旺界面,对其正在被执行的处罚进行公示的处罚措施。 |
第二十五条 | 查封账户,指永久禁止会员使用违规账户登录淘宝网、使用阿里旺旺等工具的处罚措施。 |
第二十六条 | 节点处罚,指当会员违规扣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时而被执行处罚的过程。 |
第二十七条 | 店铺装修区,指店铺招牌、宝贝分类、公告栏、促销区、广告牌等店铺相关模块。 |
第二十八条 | 成交,指买家在淘宝网上拍下商品并成功付款到支付宝。 |
第二十九条 | 下架,指将出售中的商品转移至线上仓库。 |
第三十条 | 包邮,指卖家对所售商品承担大陆地区首次发货的运费。 |
第三章 交易 | |
第一节 注册 | |
第三十一条 | 淘宝会员名、淘宝店铺名或域名中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或干扰淘宝网运营秩序等相关信息。 |
会员名注册后不得自行修改。 | |
淘宝有权收回未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且连续一年未登录淘宝网或阿里旺旺的会员名。 | |
第三十二条 | 若会员已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且发布过商品、尚有未完结的交易或投诉举报、尚有拍卖押金被冻结或支付宝账户尚未被激活的,则其淘宝账户 不得与支付宝账户取消绑定。 |
第二节 经营 | |
第三十三条 | 会员将其账户与通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绑定,公示真实有效的姓名地址或营业执照等信息,并通过开店考试后,方可创建店铺。 |
一个会员仅能拥有一个可出售商品的账户。 | |
第三十四条 | 会员账户已绑定通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即可发布闲置商品,但创建店铺后方可发布全新商品。 |
已发布商品的数量可能受到以下限制: | |
(一)淘宝有权根据卖家所经营的类目、信用积分调整其商品发布数量上限,但被调整后的可发布商品数量不少于一百件; | |
(二)卖家发布闲置书籍、闲置音像类商品不得超过五十件,且同款闲置书籍不得超过一件。 | |
第三十五条 | “商品如实描述”是卖家的基本义务,指卖家在商品描述页面、店铺页面、阿里旺旺等所有淘宝网提供的渠道中,应当对商品的基本属性、成、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 |
卖家应保证其出售的商品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包括商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等。 | |
第三节 超时规定 | |
第三十六条 | 自买家拍下或卖家最后修改交易条件之时起三天内,买家未付款的,交易关闭。 |
第三十七条 | 买家自付款之时起即可申请退款。自买家申请退款之时起两天内卖家仍未点击发货的,淘宝通知支付宝退款给买家。 |
第三十八条 | 自卖家在淘宝网确认发货之时起,买家未在以下时限内确认收货且未申请退款的,淘宝通知支付宝打款给卖家: |
(一)自动发货商品一天内; | |
(二)虚拟商品三天内; | |
(三)快递、EMS及不需要物流的商品十天内; | |
(四)平邮商品三十天内。 | |
第三十九条 | 买家申请退款后,依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
(一)卖家拒绝退款的,买家有权修改退款协议、要求淘宝介入或确认收货。买家在卖家拒绝退款后七天内未操作的,退款流程关闭,交易正常进行; | |
(二)卖家同意退款或在五天内未操作的,且不要求买家退货的,淘宝通知支付宝退款给买家; | |
(三)卖家同意退款或五天内未操作的,且要求买家退货的,则按以下情形处理: | |
1、买家未在七天内点击退货的,退款流程关闭,交易正常进行; | |
2、买家在七天内点击退货,且卖家确认收货的,淘宝退款给买家; | |
3、买家在七天内点击退货,通过快递退货十天内、平邮退货三十天内,卖家未确认收货的,淘宝通知支付宝退款给买家。 | |
第四节 评价 | |
第四十条 | 买卖双方在支付宝交易成功后十五天内可以进行评价。评价包括“信用评价”及“店铺评分”。 |
第四十一条 | 在信用评价中,评价人若给予好评,则被评价人信用积分增加一分;若给予差评,则信用积分减少一分;若给予中评或十五天内双方均未评价 ,则信用积分不变。如评价人给予好评而对方未在十五天内给其评价,则评价人信用积分增加一分。 |
相同买、卖家任意十四天内就同款商品的多笔支付宝交易,多个好评只加一分、多个差评只减一分。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家与非淘宝商城卖家 之间交易,双方增加的信用积分均不得超过六分;相同买家与淘宝商城卖家之间交易,买家信用积分仅计取前三次。 | |
评价人可在作出中、差评后的三十天内,对信用评价进行一次修改或删除。三十天后评价不得修改。淘宝有权删除评价内容中所包含的污言秽语。 | |
第四十二条 | 店铺评分由买家对卖家作出,包括宝贝与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卖家发货速度、物流公司服务四项。每项店铺评分取连续六个月内所有买家给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买家若完成对淘宝商城卖家店铺评分中宝贝与描述相符一项的评分,则其信用积分增加一分。 |
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卖家之间交易,卖家店铺评分仅计取前三次。 | |
店铺评分不得修改。 | |
开淘宝店流程 第四章 特殊市场 | |
第一节 专营类目 | |
第四十三条 | 成人避孕用品计生用品类目,是供符合特定条件的淘宝非商城卖家发布该类目所属商品的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加入该类目后,店铺内仅允许出售成人用品,且露点、纱状、网状、镂空的情趣内衣、成人用具商品中的敏感部位均须采用淘宝指定的遮盖物进行修饰。 |
卖家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加入成人避孕用品计生用品类目: | |
(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进行备案; | |
(二)未在近三个月退出该类目。 | |
第四十四条 | 书籍杂志报纸类目,是供符合特定条件的淘宝卖家发布该类目所属商品的网络交易平台。 |
卖家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加入书籍杂志报纸类目: | |
(一)普通卖家需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代购卖家需提供境内网站代购账户等级信息及近一个月的代购订单信息; | |
(二)未曾两次退出该类目。 | |
卖家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即被书籍杂志报纸类目清退: | |
(一)一般违规行为扣分累计达十二分; | |
(二)严重违规行为扣分累计达十二分。 | |
第四十五条 | 音乐影视明星音像类目,是供符合特定条件的淘宝卖家发布该类目所属商品的网络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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