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起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的与取得收⼊有关的、合理的⽀出,包括成本、费⽤、税⾦、损失和其他⽀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产经营活动中发⽣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的损失,减除责任⼈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当期收⼊。”⼜《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七)未经核定的准备⾦⽀出不得扣除。《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出。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际发⽣的与取得收⼊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税法及相关法规也没有对正常经营活动中允许有⼀定的存货损失的规定。
在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般处理原则是:对原依据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条例及实施细则所制定的,如税前扣除办法、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法规内容,新《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的,按新《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新《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在没有相关法规规定废⽌上述相关法规及另有法规规定外,我们理解⽬前还是可以执⾏的。但如果今后出台新法规予以明确的,以新法规的规定为准再做纳税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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