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
(一)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企业会计准则第l号——存货》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非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期末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根据持有存货的目的的不同和以及是否签有合同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为销售而持有的存货跌价准备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第一,未签定销售合同的期末存货
未签定销售合同的期末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以其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A产品的可变现净值=9×10-1=89(万元)
A产品的成本=100(万元)
A产品应计提的跌价准备=100-89=1 1(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11
贷:存货跌价准备 11
第二,签定销售合同的期末存货
签定销售合同的期末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例2]2007年10月5日,A公司与B公司签定了一份不可撤消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2008年2月1日,A公司按每台2万元的价格(不含增值税)向B公司提供W型产品100台。2007
年12月31日,存货跌价准备A公司w型产品的成本为1.5万元/台,数量100台,该产品的市场售价为1.2万/台。估计的销售费用及税金为3万元。
W产品的成本=1.5×100=150(万元)
W产品的可变现净值=2×100-3=193(万元)
因为W产品的可变现净值>W产品的成本,所以该W产品没有减值,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三,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期末存货
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期末存货,签定合同的存货按合同约定价格,超过部分按市场上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例3]沿用例2,2007年12月31日,A公司W产品的数量为300台。
W产品的可变现净值=2×100+200×1.2-3=437(万元)
W产品的成本=300×1.5=450(万元)
W产品应计提的跌价准备=450-437=13(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11
贷:存货跌价准备11
(2)为生产而持有的存货跌价准备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第一,为生产而持有的存货,如果用其生产的产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成本,则期末存货按成本计量。
[例4]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原材料——B材料的帐面成本为30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为250万元,假定不发生其他销售费用。用B材料生产的产品——A5型机器的成本为350万元,可变现净值为400万元。
因为A5的可变现净值=400(万元)>A5的成本=350(万元),所以A5产品没有减值,因此,用于A5产品生产的B材料仍然按照成本(300万元)计量,不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二,为生产而持有的存货,如果用其生产的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则期末存
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例5]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原材料——B材料的帐面成本600万元,单位成本为6万元,件,数量为100件,可用于生产100台W产品。B材料的市场销售价格为5万元/件。用B材料生产的W产品的成本为14万元,台,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为13.5万元/台。将B材料加工成W产品尚需投人8万元,估计将发生销售费用等0.5万元冶。
W产品的可变现净值=w产品的估计售价一估计销售费用及税金=13.5×100-0.5×100=1300(万元)
W产品的成本=14×100=1400(万元)
因为W产品的可变现净值<W产品的成本,说明w产品发生减值,因此B材料应该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B材料的可变现净值=W产品的估计售价一估计至完工将要发生的加工成本一估计发生销售费用及税金=13.5×100-8×100-0.5×100=500(万元)
B材料的成本=600(万元)<500(万元)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
贷:存货跌价准备100
(二)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九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索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不得超过前面累积已经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
[例6]沿用例1,假定该批存货在2008年12月31日都还没有卖出,该存货的市场售价为11万元/台。无其他费用。
A产品的可变现净值=11×10=110(万元)
A产品的成本=89(万元)
则存货跌价准备=89-110=-21(万元)
原已经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1(万元)
则准于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11(万元)
借:存货跌价准备 11
贷:存货跌价损失11
(三)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已销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借:存贷跌价准备;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
二、所得税纳税调整
(一)税法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所以对存货跌价准备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二)举例说明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该公司采用成本与
变现净值孰低法对存货进行期末计价。2007年生产的一批A产品的账面成本为1500万元,市价持续下跌,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无回升的希望。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状况确定的A产品的可变现净值分别为:2007年末1000万元,2008年末1200万元。2009年2月10日全部对外销售,不含税售价2000万元,全部款项收存银行。假设甲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07-年2009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均为5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007年33%,2008年开始改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2007年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500-1000=50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500
贷:存货跌价准备500
税法规定:纳税调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500)×33%=330(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1500—1000)×33%=165(万元)
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330-165=165(万元)
2008年应准予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1500-1200-500=-200(万元)
借:存货跌价准备 2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200
税法规定应作纳税调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200)×25%=7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1500—1200)×25%-165=-90(万元);
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75+90=165(万元)。
2009年2月10日销售产品
借:银行存款
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
存货跌价准备 300
贷:库存商品 1500
税法规定应作纳税调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300)x25%=50(万元)。
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50+75=125(万元)。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2]《新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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