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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录 第一章 纳税申报基础 第二章 增值税报税 第三章 消费税纳税申报 第四章 营业税纳税申报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第七章 关税纳税申报 第八章 其他税种申报 第一节 纳税申报概述 第二节 税务登记和税种认定 第三节 税务管理体制 第一节 纳税申报概述 一、纳税申报定义 纳税申报:申报涉税信息 涉税信息载体——纳税申报表 问题: 1.企业享受减免税待遇,在减免税期间是否还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2.企业刚开业,没有任何收入,是否还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注意: 1.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 2.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是两个不同的环节。 纳税申报:税务局 缴纳税款:银行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一)纳税人信息 (二)税种相关信息 1.税款计算数据 2.预缴或欠缴情况 3.代扣或代收税款情况 注意:纳税申报表一般不体现税收滞纳金和税收。 三、纳税申报的期限 问题:纳税人应该在什么时候把涉税信息报送给税务机关? (一)明确纳税义务时间(见表1-1) 表1-1 纳税义务时间举例 税 种 | 纳税义务时间 | 增值税 |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3.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 营业税 | 1.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 |
(二)明确纳税期限 每个税种都有自己的纳税期限。 表1-2 纳税期限举例 税 种 | 纳税期限 | 增值税 |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纳税申报表;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 | | |
注意: 1.要根据自己所属管辖地税务机关的纳税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表1-3 2012年度北京国税、地税常用征期日历 月份 | 申报期 | 入库期 | 税种 | 备注:(申报期、入库期以下统称为“征期”) | 1 | 1-13日 | 1-13日 | 申报缴纳资源税 | 征期内1-3日为节假日顺延三日至13日 | | 印花税年度申报 | 1-19日 | 1-19日 |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和2011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 |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至16日;征期内1-3日为节假日,顺延三日至19日 | | | | | |
2.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需要在纳税期限内完成纳税申报。 3.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申报。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 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2)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四、纳税申报需要提交的信息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和扣缴税款的报告表 (二)财务报表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涉税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证明及凭证 五、申报方式 (一)直接申报 (二)邮寄申报 注意: 1.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2.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数据电文申报 第二节 税务登记和税种认定 税务登记程序和税种认定程序 一、设立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一)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 1.房产证明(房本或房屋租赁合同) 2.公司章程 3.法人名章 4.到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领取空白“银行询征函” 5.到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6.办理验资报告 7.工商营业执照 8.刻制公司章和财务专用章 9.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携带上述资料办理税务登记 1.准备资料 2.办理登记时间(见表1-4) 表1-4
类 别 | 适用对象 | 时限规定 | 设立登记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 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以外的纳税人) | 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 | | | |
(3)填写税务登记表(见表1-5) 经过上述程序,最终获得税务登记证件 3.携带上述资料去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把银行账号告知税务机关。 表1-6 银行账户和账号的税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开立银行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 | 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 银行账户和账号发生变化 | 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 | | |
二、税种认定 办理完成税务登记后,需要进行税种认定登记。 (一)税种认定登记的目的 确定纳税人涉及哪些税种。 (二)税种认定的程序 1.时限: 纳税人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副本后和申报纳税之前。 2.填写《税种认定登记表》(见表1-7) 三、变更税务登记 (一)变更登记的情形 1.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2.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3.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 4.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 5.改变产权关系的; 6.改变注册资金的。 (二)变更登记的时限 表1-8
变更税务登记 | 在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 | 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 | 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 | |
(三)填写变更登记表(见表1-9) 注意: 纳税人如果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种、税目、税率变化的,应在变更税务登记之后重新申请税种认定登记。 四、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的情形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二)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 表1-10 解散、破产、撤销 | 应当在向工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 国税税种 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 吊销营业执照的 | 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 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 应当在向工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 | |
(三)填写注销税务登记表(见表1-11) 第三节 税务管理体制 一、征税主体及管理权限划分 表1-12 税种管理权限划分明细表
征收机关 | 征收税种 | 国税局 |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路、银行总行、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 | 地税局 | 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 财政部门 | 大部分地区、地方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仍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 | 海关 | 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 |
二、税款征收方式 表1-13
征收方式 | 适用对象 | 查账征收 | 账务健全的纳税人 | 查定征收 | 账务不健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人 | 查验征收 | 需要根据税务机关对应税商品、产品的查验数量计算税款的纳税人 | 定期定额征收 | 小型个体工商户 | 代扣代缴 |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 代收代缴 | 负有收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 委托代征 | 受委托并获得代征证书的单位 | | |
三、法律责任 表1-14
违法行为 | 处罚额度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税务登记、设置账簿、备案银行账号、使用税控装置;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 | 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报送扣缴税款报告表和资料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 | 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情况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5万元 | 纳税人欠缴税款;偷税;纳税人不申报(有应缴税款不申报,影响当期税款入库) | 税金50%~5倍以下 | 扣缴义务人偷税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抗税和骗税 | 税金1倍~5倍以下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 税金50%~3倍以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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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上述程序,最终获得税务登记证件 3.携带上述资料去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把银行账号告知税务机关。 表1-6 银行账户和账号的税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开立银行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 | 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 银行账户和账号发生变化 | 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 | | |
二、税种认定 办理完成税务登记后,需要进行税种认定登记。 (一)税种认定登记的目的 确定纳税人涉及哪些税种。 (二)税种认定的程序 1.时限: 纳税人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副本后和申报纳税之前。 2.填写《税种认定登记表》(见表1-7) 三、变更税务登记 (一)变更登记的情形 1.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2.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3.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 4.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 5.改变产权关系的; 6.改变注册资金的。 (二)变更登记的时限 表1-8
变更税务登记 | 在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 | 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 | 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 | |
(三)填写变更登记表(见表1-9) 注意: 纳税人如果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种、税目、税率变化的,应在变更税务登记之后重新申请税种认定登记。 四、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的情形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二)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 表1-10 解散、破产、撤销 | 应当在向工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 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 吊销营业执照的 | 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 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 应当在向工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 | |
(三)填写注销税务登记表(见表1-11) 第三节 税务管理体制 一、征税主体及管理权限划分 表1-12 税种管理权限划分明细表
征收机关 | 征收税种 | 国税局 |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路、银行总行、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 | 地税局 | 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 财政部门 | 大部分地区、地方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仍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 | 海关 | 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 |
二、税款征收方式 表1-13
征收方式 | 适用对象 | 查账征收 | 账务健全的纳税人 | 查定征收 | 账务不健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人 | 查验征收 | 需要根据税务机关对应税商品、产品的查验数量计算税款的纳税人 | 定期定额征收 | 小型个体工商户 | 代扣代缴 |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 代收代缴 | 负有收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 委托代征 | 受委托并获得代征证书的单位 | | |
三、法律责任 表1-14
违法行为 | 处罚额度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税务登记、设置账簿、备案银行账号、使用税控装置;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 | 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报送扣缴税款报告表和资料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 | 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情况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5万元 | 纳税人欠缴税款;偷税;纳税人不申报(有应缴税款不申报,影响当期税款入库) | 税金50%~5倍以下 | 扣缴义务人偷税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抗税和骗税 | 税金1倍~5倍以下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 税金50%~3倍以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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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税务登记
(一)变更登记的情形
1.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2.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3.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
4.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
5.改变产权关系的;
6.改变注册资金的。
(二)变更登记的时限
表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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