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7.01.07
∙【字 号】沪地税地〔1997〕1号
∙【施行日期】1997.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
正文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开展项目清理工作,填报《房地产开发或转让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一(编者注:略)〕。务必在2月底前对征管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已发生的房产产权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项目,进行认真的逐一清理,切忌草率了事,杜绝疏漏。要深入到纳税单位掌握情况,由基层税务机关发给纳税人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向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对情况,再由各分局、县局汇总填报《开发或转让项目表》,送市局地方税处。
二、建立土地增值税户管资料。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发生转让的征税期税较长,易造成疏漏,为便于征管,凡有房地产转让业务的单位,都必须按转让按业务的对象建立具体的明细帐目,或征或免,均要将具体情况记载于帐内便于税务稽核。基层征收机关要按现行户管分
工单独设立户卡,按项目记录纳税人发生各项房地产转让业务办理的纳税情况,尽快建立起一整套土地增值税征管资料,有条件的,可实行电脑管理。
三、减免土地增值税的审批程序。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都已到位,各单位不得擅自开任何减免税口子。对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房地产开发或转让项目,无论是政策规定可以减免,还是有特殊情况需要报批审定的,都必须由纳税人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纳税单位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需要减免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土地增值增税报告,并同时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转让合同、政府有关部门的批件等有关资料,由基层税务机关签报;属政策规定减免的,经分局、县局领导批准,报市局备案;属特殊情况减免的,需报市局审批,方可认定该项目土地增值税减免。
批准属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减免的,予以发放《土地增值税核定减免通知书》〔见附件二(编者注:略)〕,批准属于其他减免的(含减免的开发项目发生的每一笔转让业务),则在每次办理纳税申报后,予以发放市局统一印制的《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单》。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有关征收机关必须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未办
理申报或未经批准减免税的,都必须依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及时足额的将应征税款征收入库。
四、抓紧落实专职税务人员进驻各级房地产交易市场。各分局、县局在2月底前要按沪地税地〔1996〕38号、57号文的分工规定,指派专职税务人员全部进驻全市各级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心),加强同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互相支持,结合实际,建立起一套相互配套的征管制度,做好土地增值税和个人出租、出售房屋等税收征管工作,支持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
五、必须认真执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规定。各分局、县局要对沪地税地〔1996〕3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4册第1016页)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将结合实际制定出的具体操作意见和执行情况在1月底前报市局地方税处。
六、对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市局将另行作出专题布置。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
附件
国税税种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6〕227号
失效废止条款:第二条
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特别是1995年2月全国土地增值税贯彻实施工作会议以后,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能够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围绕土地增值税条例、细则的贯彻实施,制定具体征收
办法,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入库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征收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应看到,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地区开征工作迟缓,有些地区征管工作抓得不够深入、细致,规章制度不健全等。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发挥其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的作用,现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个新税种,征管难度大、收入少、成本高,但对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具有积极作用。各地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已开征的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出不足,切实搞好征管。工作进展迟缓特别是尚未开征的地方要迎头赶上,千方百计,尽快落实征收工作。各地税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地方党政对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勇于开拓,不畏艰难,认真抓好土地增值税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二、认真做好房地产转让、开发合同的清理和登记工作。各地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开发合同要尽快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登记,并逐个认真鉴定,特别是对1994年1月1日前已签订开发合同并在5年内首次转让的房地产,要严格审查和把关。对不符
合免税条件的,要依法征税;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应制定严格的审批办法和程序,基层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的审批办法和程序办理。
三、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各地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建设部、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文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共同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特别要注意三个环节:一是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时,要请相关部门严格把关,对没有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二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土地增值税的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代征单位执行政策方面的指导和检查,防止执行上出现偏差。三是对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税务部门要把好确认关。由于土地增值税是新开征的税种,难以控管,为调动代征单位的积极性,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落实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管。
四、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制度和操作规程。各地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收入预征办法、减免税审批程序、评估规程及确认方法、委托代征办法等。特别要注意完善收入预征办法,预征率的确定要比较科学、合理,项目竣工后,要予以清算,多退少补。
五、加强对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各地要在近期内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纳税人房地产转让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申报是否属实,有无少报收入和多报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况,扣除项目的分摊是否合理,应否享受减免税优惠,以及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情况;基层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中是否存有偏差及征管的情况。各地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要出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意见。检查工作的总结要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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