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决算报表格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10.31
【文 号】国税函[2006]995号
【施行日期】2006.10.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决算报表格式的通知
  (国税函〔2006〕995号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宁波、厦门、青岛市财政厅(局),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湖北、海南、四川、云南、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决算报表格式印发给你们(软盘另发)。请严格按照报表格式和填报说明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决算编报工作。决算汇总报表请于2007年3月20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报送形式为:一份软盘报表,一份打印报表,两份报表数字必须完全一致。有计划单列市的省上报的数字应包含计划单列市的数字,计划单列市报总局与报省厅(局)的数字应当一致。
  附件:1. 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决算报表格式(略)
  2. 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决算报表填报说明及要求
  附件2
  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决算报表填报说明及要求
  一、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决算报表填报说明
  (一)契税
  1. 2006年契税决算表(一)06Q1
  (1)房屋权属转移变动与土地权属转移变动的划分应以发生转移的契约为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互相交换,其应税税目以缴纳契税方为准。“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中普通住宅标准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中规定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住房。
  (2)“计税金额”按基层征收机关据以征税的数额填列。
  (3)“税率”以各类计征税额除以计税面积计算。
  (4)“本年收入”是指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变动所缴纳的契税。
  (5)“尾欠收入”是指清理征收纳税人上年或以前年度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变动所缴纳的契税。
  (6)“入库数”是指实际解缴金库的契税数,只填写“合计”一行。
  (7)“平均单价”保留2位小数,“税率”保留2位小数。
  2. 2006年契税决算表(二)06Q2
  (1)减免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的规定,以及《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有关契税的减免规定填列。
  (2)“国家机关”的免税范围主要是指按照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国家机关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国税税种  (3)“事业单位”的免税范围主要是指事业单位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
  (4)“社会团体”的免税范围主要是指经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
科研的土地、房屋。
  (5)“军事单位”的免税范围主要是指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站台;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6)“城镇房改”的免税范围主要是指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城镇房改范围由当地房改部门确定。
  (7)“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减免税范围是指《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中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它与“城镇房改”是有区别的,前者是免税,后者减半征收。)
  (8)“企业改制”是指按照《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的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
  (9)“其他部分”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内容的其他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主体。
  (二)耕地占用税
  1. 2006年耕地占用税决算表(一)06G1
  (1)“纳税单位”,按开具纳税通知书和免税通知书的对象个数填列。“国家建设”包括城市内的集体单位;“农村居民建房”是指具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其他”是指私人办医院(诊所)、学校、幼儿园、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的纳税户和已征税的“三资企业”。
  (2)“实际批准占用耕地”为土地管理部门当年批准的占用耕地面积数(以输了有关占地手续为准)。包括按政策规定应免税的“三资企业”占地面积和以前年度已按非法占地征税本年补办批件的占地面积。
  (3)“耕地战胜和税计税面积”指征收机关开具纳税通知书和免税通知书中的纳税单位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包括本年批准占用的耕地部分、以前年度占用耕地在本年度收到批件的部分、以及清理非法占用耕地据实征收的部分。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中不包括“三资企业”建设占地应免税部分,但是按规定征税的要包括在计税面积中。“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与“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不一致的,要说明原因。
  (4)“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中折“免税面积”是指耕地占用税现行规定的免税范围内的占用耕地面积。
  (5)已征耕地占用税的“三资企业”占地及有关项目的内容,填入“其他”栏。
  (6)“国家建设”大于等于“铁路”、“公路”、“水电工程”合计。
  2. 2006年耕地占用税决算表(二)06G2
  (1)“实际执行平均税额”以各类计征税额(农民建设减半征收的要还原成全额)除以计税面积计算。
  (2)“本年收入”是指对本年度发出纳税通知书的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所征的税额;“尾欠收入”是指征收以前年度应征未征的税额。
  (3)“本年尾欠”是指当年应征未征的税额,包括经批准缓期交纳的税额。本年尾欠等于本年应征税额减去本年收入。
  (4)“尾欠税额合计”减“本年尾欠”加“尾欠收入”应与上年(2005年度)决算报表中“尾欠
税额合计”数一致,不一致的要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