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
山东社会科学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收稿日期:2012-05-22作者简介:邱
国,莒南县国家税务局坊前分局局长。
分析及思考
邱
国
(莒南县国家税务局坊前分局,山东日照276600)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2]专辑-0128-03
国税税种
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纳税人法人判定标准,与以前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但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是适应经济主体变化形式的必然选择。变化影响最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47号)的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这种政策的执行对调节企业所得税收入在地区间的分配、解决地区间财力不均问题和提高分支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管理积极性,均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政策实施和日常征管过程中,
表现出对原税制固有弊病根除不彻底、新概念界定模糊、政策执行口径不明确、难以管理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政策落实和税收征管,引发了许多矛盾与问题。
一、跨地区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执行中的政策和征管问题分析
(一)跨地区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引发的总部经济效应,进一步加剧了征收管辖权的争议
实行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和征管权划分一直是个焦点,由于国税、
地税系统征管管辖权的划分标准不断变化,从分企业性质到成立时间再到主体税种,造成征管管辖权争议不断,
国税、地税具体的管户情况互相交叉、标准不一,
税源管理的方式、手段和质量差异很大。实行法人单位汇总纳税后,在原有国税、地税系统征管管辖权不易界定清楚的基础上,
增加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属国税、地税管理的新问题,同时新的收入分配方式引发的总部经济效应,激发了地方政府发展总部经济的热情,
地方政府或者税务机关可能采取各种措施对辖区内的分支机构进行干预,促其转变成法人单位,以期增加地方财力,这样不仅干预了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而且进一步加剧了国税、地税机关的征收管辖权争议。
(二)对分支机构判定标准和监管措施的规定模糊,造成了判定难、执行难和监管真空的存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总机构应将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分配表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如何判定企业分支机构层级和具体构成,缺乏科学的判定标准和可执行的监管措施,没有十分明晰的规定,没有统一标准和监管措施,税务机关难以准确确定企业分支机构纳税体系,不能够保证企业总分机构信息的真实性,这将加大政策执行和税源管理的难度,也会增加企业避税的可能性;同时,还可能造成加盟店、挂靠单位等特殊分支机构的监管真空,有一些分支机构往往只是挂靠总机构或者为取得总机构的某类行业资质,向总机构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管理是完全独立的,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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