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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专项检查
【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
【文    号】沪税浦稽﹝2001﹞18号
【发文日期】2001-07-11
【实施时间】2001-07-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浦东新区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检查年度和时间安排一般检查2000年以来被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发现涉嫌偷骗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情况明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继续上追,溯及以前年度。
  检查安排时间自7月1日起至9月15日止。
  二、检查项目
  (一)增值税专项检查范围、重点及报表报送要求
  1.检查范围除沪税稽[2001]57号文第二条 第(一)款所列范围外,还应包括:有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有应税货物销售又有免税货物销售的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和市级财政明确予以财政补贴的企业。
  2.检查重点除以沪税稽[2001]57号文第一条 第(二)款为主,结合国税
发[2001]61号文第一条 第(二)款第l点外,还应包括:截止2000年底增值税留抵税款大于500万元的企业,连续数月增值税零申报,负申报的企业,未参加2001年度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年检而2000年度销售额又较大的企业,历年来销售额较大又未经税务机关检查的企业。
  3.报表报送要求增值税专项检查涉及三套报表(附件一、二、三),请各单位在9月20日之前上报稽管处。此外,检查结束后,请各单位将专项检查的书面材料于9月23日之前上报稽管处。表式自行解决。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范围、要求及报表报送要求
  1.检查范围除按沪税稽[2001]57号文第三条 第(一)款外,确定如下重点行国税税种
业:(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2)软件等高科技企业;(3)房地产公司、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烟草公司,效益好、规模较大的餐饮公司和各类交易市场;(4)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各种咨询服务类中介公司;(5)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各大开发公司;(6)镇村等行政事业单位,外籍人员投资兴办的学校、各类民办院校、效益好的中小学校;(7)承包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的外建企业;(8)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业户。
  2.检查要求对房地产公司、农村信用社、证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烟草公司、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各大开发公司、外籍人员投资兴办的学校、各类民办院校必须全面检查,其他属于检查范围的,重点检查面不低于20%。请各分局、大队及时排出应查单位(个人)的名单,并在7月25日前将名单上报区局税政处。
  3.报表报送要求报送的表式为附件四,请各单位在9月20日之前上报区局税政处和稽管处,此外,检查结束后,各单位将此项专项检查的书面材料(可与增值税专项检查汇报材料合二为一)于9月23日之前上报稽管处。有关表式自行解决。
  (三)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检查在开展外部检查的同时,纪检监察部门要与业务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结合政务公开查评工作,组织力量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要求和处理原则见浦税稽[2001]57号文第四条 及国税发[2001]61号文第三条 。
  三、其他
  1.区局成立以周振家局长为组长、苍铁城、李春常副局长为副组长,龚伟忠、蔡晓宾、马曙霞组成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各分局、大队也要相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各业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此外,由于专项检查时间短、涉及面广,所以,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作、精心组织、统筹兼顾,共同搞好此项工作。
  2.稽查大队可根据以上检查范围、检查重点、要求,在已下达的选户名单中,作适当结构调整,检查结束后,也要按规定报送各类报表及总结材料。
  3.除以上四套报表外,各单位还应当在本次专项检查期内分3次填报《整顿和规范税收
秩序情况汇总表(一)》、《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情况报告表(二)》。报送区局稽管处的时间分别为7月19日,8月17日,9月17日。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