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国税税种∙【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8.08.28
【字 号】湘国税函[1998]231号
【施行日期】199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8]231号 1998年8月28日)
  为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统一和规范全省征管资料档案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并附有《征管资料分类目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征管资料分类目录
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加强税收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管资料档案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和记录征纳
行为的各种表、证、单和磁盘等不同形式的文字和数据资料,以及专门案卷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 征管资料档案应按纳税人分户或职能单位分类建立与管理。基层征收单位(征收分局或税务所)必须建立纳税人分户征管资料档案。
  第四条 根据征管资料档案来源与用途划分管理职责,对征管资料档案实行分级集中管理,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认真收集,严格审核,及时传递处理,维护各项征管资料的真实、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征管档案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文书、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和纳税义务人、非纳税义务人报送或提供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资料、信息等。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征管资料,建立征管资料档案。